加拿大通过《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法》及相关海关措施——国际供应链合规系列
加拿大通过《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法》及相关海关措施——国际供应链合规系列
近日,加拿大议会通过了《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法》[1],并相应修改了部分海关措施。预计该法和相关海关措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由五个部分的28个条款组成。总体而言,该法旨在通过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以减少供应链中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因素。该法案对政府机构和某些生产或进口货物,或控制进口货物的实体规定了供应链追溯记录和报告义务,并规定了对虚假或误导性报告的罚款处罚措施。
一、立法目的
该法第3条清晰表明,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对政府机构和生产或进口商品的某些其他实体施加报告义务来解决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
对于“强迫劳动”和“童工”的定义,该法第2条引用了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相关规定,规定强迫劳动是指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不提供相关劳动或服务可能导致对其本身或相关人等造成威胁[2]。
同样,“童工”的定义是18岁以下的人提供的劳动或服务,但需要借助或结合国际劳工组织《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3]中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规定,以及相关加拿大法律的规定做出判断。
二、政府机构的报告义务
该法第一部分规定了加拿大政府在强迫劳动和童工监管方面的报告义务。
该法第6(1)条要求生产、购买或分销商品的所有政府机构向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部长提交年度报告,陈述该政府机构在上一财政年度采取的政策措施,以防止和减少在该政府机构生产、购买或分销商品的任何环节中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的风险。
第6(2)条要求此类政府报告体现,有关政府机构政策和尽职调查程序的信息、向其雇员提供的相关培训,以及政府机构对确保其活动和供应链中不使用强迫劳动和童工的自身有效性评估等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该法第8条,政府机构的报告必须公开,并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尽管政府机构被施加了报告义务,但该法尚未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做出具体的政策调整和修改的义务。
三、其他实体的报告义务
该法规定,在加拿大境内从事生产、购买或分销商品业务或从事进口贸易的私人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
具有报告义务的加拿大实体主要包括:
(1) 在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上市;
(2) 在加拿大有营业地点,在加拿大开展业务或在加拿大拥有资产,并且根据其合并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两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一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个:
a) 拥有至少2000万加元的资产;
b) 已经产生了至少4000万加元的收入;
c) 平均雇用至少250名员工;
(3) 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法的第11条,符合上述定义的加拿大实体必须单独或与其他实体联合向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提交年度报告,陈述该实体在上一财政年度采取的所有措施,以防止和减少该实体在生产货物或该实体进口货物到加拿大的全部环节中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的成分的风险。在形式上,该报告必须经过该实体管理层批准,且由至少一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该法第13条规定,该实体必须公开此类防止和减少强迫劳动和童工相关措施的报告,并在其网站上的显著位置发布。对于根据《加拿大商业公司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成立的公司实体,还应当将该报告分发给全体股东。
四、管理、执行和处罚措施
针对上述实体的报告义务,该法制定了违法事项和相应罚则。
该法第14条授权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组织专门队伍进行执法和调查。为调查和核查执法,执法人员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调查有合理理由相信与实体报告义务有关的信息(第15条),并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实体对外披露被调查的信息(第18条)。调查执法人员可以检查文件和电脑数据、现场拍照,以及获取实物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可以封锁部分与调查相关的地点。如需进入住宅,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第16条)。
在罚则方面,不履行报告义务或不遵守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的相关指令,阻碍或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合理协助,或向其提供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均属于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以250,000加元的罚款(第19条)。并且,该类犯罪行为及于负有报告义务实体的董事、高管和代理人等人员,在参与、指挥或授权犯罪,可追究个人责任(第20条)。
此外,根据该法第21条,实体的雇员和代理人在出现该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应推定其代表雇主行事,法律责任由雇主承担;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合规义务而免责。
五、禁止进口的措施
加拿大《海关法》授权制定条例,禁止某些类别货物的进口,或限定允许特定货物进口的条件。根据该法规定,由强迫劳动或童工生产的商品将被置于限制或禁止进口产品的类别(即税则号9897.0000)。
六、对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议
由立法目的和过程看,该法旨在将国际公约中与强迫劳动和童工相关的内容植入加拿大法律。尽管目前该法仅对加拿大政府机构和私人组织施加了报告义务,但为了配合加拿大客户适当履行对政府的报告义务,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可能也需要准备与供应链合规相关的信息。此外,加拿大海关也将获得授权,限制或禁止含有强迫劳动或童工成分的产品进口。对我国企业而言,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该法案的间接影响。
1、在加拿大设有子公司的中国企业
中国企业在加拿大境内的子公司,在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 也要按照该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进行与强迫劳动和童工相关的必要的尽职调查。因此对于部分设有加拿大分支机构的中国企业,也需要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合规记录和报告等相关工作,且供应链合规义务可能涵盖包括加拿大境内外业务。
2、加拿大企业的中国子公司
位于中国的加拿大公司子公司,也可能需要配合加拿大国内母公司完成收集和报告供应链中与强迫劳动和童工相关的信息。因此,其相关中国子公司可能亦需要向国内其他相关供应商了解供应链相关信息,建立供应链合规记录和追溯制度。
3、中国出口商
参与向加拿大出口业务的中国供应商,同样也会受到该法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虽然中国企业不属于该法适用范围,不会受到罚款等法律规定的约束,但是该法对加拿大国内实体提出的供应链合规要求,可能引发加拿大实体对中国供应商施加额外的合同义务。因此,供应链合规相关工作可能会增加相关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而在未能全面完成供应链尽职调查工作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丢失客户、损失业务的风险,可能造成相关中国企业经济损失、声誉下降、错失市场机会,乃至被供应链淘汰出局的不利后果。此外,中国企业在对加拿大出口时,可能也会直接面对加拿大海关相关执法行动,也可能因商品具有所谓“强迫劳动或童工制造成分”等原因,被加拿大海关禁止通关,进而无法进入加拿大市场。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