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球主流AIGC产品用户协议为例梳理AIGC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与使用限制
以全球主流AIGC产品用户协议为例梳理AIGC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与使用限制
此前笔者在《ChatGPT的著作权规制》文章中提出,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全称“AI Generated Content”)产品生成的内容若能够满足作品“独”和“创”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AIGC生成内容的过程离不开软件开发者的参与,软件开发者前期进行的开发与训练赋予了AIGC软件生成内容以独创性;用户作为启动程序和输入内容的人,也参与到对算法的调整中,使得生成内容能够体现其一定的个性选择与判断。由此,从基本原理角度来看,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应由软件开发者和用户共同享有。但正如笔者在前述文章所指出的,约定优先原则仍可适用。前述著作权共有是基于著作权法原理进行的权利首次分配,而全球主流AIGC产品一般通过用户协议对AIGC生成内容的权利进行二次利益分配,以适应不同AIGC产品商业模式、底层模型的工作原理、生成内容侵权风险差异和软件开发者对生成内容的使用需求。本文将以全球主流AIGC产品用户协议为研究样本,梳理出不同AIGC产品对于AIGC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约定的类型以及对于用户使用AIGC生成内容作出的限制,从而探究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商业逻辑,为未来AIGC产品在权利归属、责任承担、风险规避等层面提供借鉴。
一、全球主流AIGC产品生成内容权属约定类型
笔者认为,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创作生成的内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权利归属。但著作权共有必然会导致权利和责任分配不便、未来权益行使困难等问题,由此,主流AIGC产品均未采取著作权共有的模式。笔者以全球主流AIGC产品用户协议为例进行梳理发现,AIGC产品生产内容的权利归属模式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权利全部归属于用户
将AIGC产品生成内容的全部权益转让或直接约定为用户所有是全球主流AIGC产品的常见做法之一。例如,OpenAI的用户协议规定“在用户遵守使用条款的前提下,OpenAI向用户转让其对输出享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由其他用户要求并为其产生的回应不被视为您的内容”。该条款还进一步保证了不同用户生成内容之间的独立性,以避免单个用户对相同输出结果主张独占性权利。Anlatan旗下创作辅助类AIGC产品Noval AI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保留对其内容的所有权利和所有权;我们不要求对用户内容享有任何所有权,除非用户同意并经Anlatan特别同意,将用户的所有权转让给Anlatan。”某开源平台旗下一款能够自动补全代码的AIGC产品规定:“(本产品)返回给您的代码、函数和其他输出被称为‘建议’。(本平台)不对建议主张任何权利,您保留对您的代码(包括您在代码中包含的建议)的所有权和责任。”
2、权利归属于用户,软件开发者取得授权
为保证软件开发者商业利益,即使约定AIGC产品生成内容的权益归属于用户,部分AIGC产品也会特别要求取得用户授权,以对用户内容进行展示、储存、发布、复制、使用和修改等,进而实现软件开发者利用用户内容进行盈利、宣传和软件升级等目的。例如,Canva可画约定“你(用户)向Canva授予一项免费的、可再许可的授权,允许Canva在为你提供服务的必要范围内展示、储存、发布、复制和使用你的用户内容。”Notion AI约定“客户特此授予Notion全球范围内的、非独家的、不可撤销的、免版税的、全额支付的、可分许可的(给Notion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许可,以托管、存储、转让、展示、执行、复制、修改、创造衍生作品,以及分发与向客户提供服务有关的客户数据。”Jasper AI约定“通过提交、张贴、展示、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在服务上或通过服务提供任何客户内容,您明确授予,并且您声明和保证您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并授予Jasper免版税、可转授权、可转让、永久、不可撤销、非独家的全球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出版、列出有关信息、编辑、翻译、分发、联合、公开表演、公开展示,以及制作所有这些客户内容和您的名字的衍生品、您的客户内容中包含的全部或部分您的姓名、声音和/或肖像,并以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无论是现在已知的还是以后开发的)用于与服务和Jasper(及其继承人和附属机构)的有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修改、改进和提高人工智能模型有关,以及以任何媒体格式和通过任何媒体渠道推广和重新分发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及其衍生作品)。”ChatGPT则是单独规定了OpenAI可以将用户内容用以改进和提升服务,也就是使用用户输入内容来进行机器学习。若用户不同意自己的输入内容被用于上述使用,则可以通过邮件联系OpenAI表示拒绝,但可能会影响用户在特定场景下对ChatGPT的使用。
3、权利归属于软件开发者,用户取得授权
较少数AIGC产品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由软件开发者享有用户生成内容的权益。例如,一款漫画分镜类AIGC产品Storyboard That在其商用限制条款中规定:免费用户不能使用其Storyboard That创作来盈利;购买了至少一年高级账户的用户可以对创作内容进行发布,但是只能在出版物中引用Storyboard That,同时需要告知出版商,其并不拥有插图的权利。从中可见,用户利用Storyboard That生成的内容权利归属于Storyboard That,而用户只拥有使用的权利。
4、以是否付费确定权利归属于用户
部分AIGC产品以用户是否进行付费使用产品,将用户区分为“免费/普通用户”和“付费/会员用户”,进而以此为依据确定权利归属。例如,会员用户可以获得生成内容的全部权益,而普通用户生成内容只能获得使用授权。
例如,AI绘画软件Midjourney约定付费会员用户拥有其用服务创建的所有资产,但不包括对他人图像的放大;非付费用户不享有其所创作的资产,Midjourney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4.0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4.0,简称“CC 4.0协议”)下给予其授权。某国内AI绘图软件约定:“在ERNIE-ViLG AI作画大模型体验专区生成的内容均带有水印,用户在付费后使用API调用时生成的图像将全部去除水印。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无水印图像的知识产权及其上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将永久归用户所有。”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协议并未直接明确未付费情形下生成内容的权属,不过从协议约定的方式来看,我们认为,软件开发者应是以默认归属于软件开发者、用户付费后转让权益给用户的逻辑进行约定的。
5、流入“公有领域”
较为特殊的是文生图类AIGC产品Stable Diffusion Online,其将生成内容以适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Zero 1.0,简称“CC0 1.0通用协议”)的方式流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复制、修改、发行等方式利用生成内容,包括商业目的,而无需获得事前授权。
二、权属约定背后的商业逻辑
1、生成内容侵权风险的高低
鉴于不同的AIGC产品商业逻辑、底层数据和商业盈利模式不同,进而呈现出对于AIGC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的不同约定。基于笔者对主流AIGC产品商业模型研究,约定权利归属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生成内容侵权风险不同。而基于权责统一的基本原理,将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于用户对于发展初期的AIGC产品而言似乎是最安全的发展模式之一,特别是考虑到生成内容可能有较高的侵权风险。例如,Stable Diffusion甚至选择放弃生成内容相关权益,主要原因可能来源于其生成内容相对较高的侵权风险。从Stable Diffusion的工作原理来看,在模型训练阶段,其需将数据库中的版权图片作为输入对象,对其添加“噪点”并编码,并与描述性文本进行交互,形成“潜在表现形式”。在内容输出阶段,模型会对“潜在表现形式”进行“去噪”,最终得到新的图像内容。暂且不论其使用版权方权利作品进行模型训练侵权与否,“去噪”与解码后生成的内容本身即可能侵犯原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在马里兰大学和纽约大学的联合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利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内容与底层模型训练所使用的数据集作品相似度超过50%的可能性达到了1.88%。由此,对于Stable Diffusion而言,放弃生成内容权益本身可能是其规避侵权纠纷的“权宜之计”。即使是与原作品相似可能性较低的ChatGPT亦同样选择将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于用户,以尽可能减少在发展初期可能面临的侵权纠纷。
相反,Storyboard That是为数不多采取生成内容归属于软件开发者的AIGC产品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Storyboard That的生成内容全部由其图库中超过2500万个人物造型、物品和场景等原始图像组成。生成内容中的全部元素均为独立的美术作品且由Storyboard That享有权利,只不过排列组合方式不同。因此,Storyboard That对于生成内容可能导致的侵权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从而约定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于自身。
2、AIGC产品商业利益需求和保护
除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困局外,AIGC产品软件开发者对于生成内容的商业需求也影响着对于权利分配的约定。鉴于生成内容对于AIGC产品的宣传、盈利、进一步机器训练、衍生创作等起着重要作用,由此,若约定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用户,往往AIGC产品软件开发者会再设置授权条款,将用户享有权益的生成内容再授予软件开发者一项使用权利,以保证软件开发者使用生成内容不受限制。而与此同时,为避免用户将生成内容用于其他商业化开发或竞品相关而导致自身产品的权益受损,软件开发者还会通过使用限制条款对用户权益进行限制。例如,Canva可画的用户协议就禁止用户的下述使用行为:(1)为分发和/或者销售给第三方,在网站、文档或其他模版中使用付费内容;(2)将任何内容(免费字体除外)用作商标、设计标记、品牌名称、字号、企业名称、服务标记或徽标的一部分;(3)不得在网站或者其他地方单独使用或展示内容,以促进或涉及产品的销售、许可或其他分销等。
3、最大可能降低AIGC产品责任
除通过约定生成内容权利归属方式规避侵权纠纷外,进一步通过赔偿条款、免责声明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在AIGC产品前景不明朗的情势下避免产品陷入海量侵权纠纷也成为主流AIGC产品的选项。无一例外,无论生成内容权属怎样约定,对于用户使用AIGC服务或违反用户协议而引起的责任,主流AIGC产品均约定由用户承担。即使是约定“软件开发者享有生成内容权益”的Storyboard That也如此规定:“对于因用户使用服务或用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引起的任何及所有的索赔、诉讼、程序、控告、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支出和律师费,用户应维护、赔偿并使Clever Prototypes免受损害。”
不仅如此,除从正面约定用户承担因使用服务或违反用户协议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外,AIGC产品还通过免责声明条款拒绝对AIGC产品服务作出质量、适用性、无侵权等保证,从而排除相关责任。例如,OpenAI协议约定:“本服务按‘如其所示’提供,除非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我们不对服务作出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目的适用性、质量、非侵权保证,以及由任何交易过程或贸易惯例产生的保证;我们不保证服务将是不间断的、准确的或没有错误的,或任何内容将是安全的或不丢失或改变的。”
为进一步排除AIGC产品开发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对于非因用户使用服务或违反用户协议而引发的且未落入免责声明条款范畴的损失,主流AIGC产品用户协议还通过约定责任限制条款,以将AIGC产品开发者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例如,全球主流AIGC产品用户协议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均免除了AIGC产品开发者对任何间接性、偶然性、特殊性、后果性、惩戒性损害(例如商誉损失、停工、计算机故障等)的责任,无论产品使用者是否已被告知可能发生这种损害。除此之外,部分AIGC产品的用户协议还进一步设定赔偿数额上限。例如,OpenAI协议约定:“我们的总责任不应超过您在责任产生前12个月内为引起索赔的服务所支付的金额或1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三、结语
基于对全球主流AIGC产品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约定的梳理可以看出,将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于用户、AIGC产品取得授权是更为安全的发展模式之一。当然,若是产品调用的底层数据权属明晰且对于侵权风险具有可预知性,权属约定为软件开发者亦是可考虑的思路。除此以外,通过使用限制、赔偿条款、免责声明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等约定尽可能避免AIGC产品陷入侵权纠纷尤为重要。未来AIGC产品需结合自身商业模式、内容生成的底层数据逻辑、商业盈利模式等,选择最为适宜的约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