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合规探讨系列(二):声音背后的法律权利
生成式AI合规探讨系列(二):声音背后的法律权利
引言
最近,AI歌手受到网友热捧,最引人注目的是沉寂多时的新加坡歌手孙燕姿最近突然再度爆火。实际上,这次席卷全网的不是歌手孙燕姿本人,而是“AI孙燕姿”。据报道,在B站上,用孙燕姿声音合成的AI歌曲,一个月之内诞生了上千首,曲目贯穿近几十年的流行歌曲[1]。“AI孙燕姿”所翻唱的既有孙燕姿本人的歌曲,也有其他歌手的歌曲。歌手孙燕姿本人对此现象在微博回应道“我的粉丝们都已跳槽,也同时接受我就是一名冷门歌手的事实,而我的AI角色也成为了目前所谓的顶流。毕竟该怎么跟一个每几分钟就能推出一张新专辑的‘人’比呢?”[2]
除了“AI孙燕姿”外,近两个月,借由AI分身,众多知名歌手及乐队纷纷在B站“复出”并发表“新歌”[3]。AI歌手的横空出世固然对促进音乐创作、满足粉丝追捧自己喜爱歌手的需求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隐藏着不少侵权风险。AI歌手的服务供应商和粉丝们切不可“我为歌狂”。
一、AI歌手的基本技术原理
AI歌手的基本技术原理是通过深度合成等AI技术,以真人歌手的声音演唱不同歌曲,并制作成音频或视频。其中有些AI歌手视频表现为虚拟数字人演唱,有些则直接使用了真人歌手的视频。其中,虚拟数字人有些使用纯虚拟形象,有些则是使用了真人歌手或真人演员的形象;在歌曲方面,往往采用现成的歌曲素材,比如著名歌手早先已经发表的歌曲;演唱方面则使用了AI音色替换技术,其中一个模型为开源项目。
AI歌手的技术门槛并不高。以制作“AI孙燕姿”为例,需要提前处理好歌手孙燕姿的唱歌素材,提取人声、去除噪声、进行音频切断,形成其音频数据集。随后导入该音频数据集,在一定的数据量下即可训练出一个相对完善的模型。[4]
二、侵权风险
基于上述基本技术原理,AI歌手演唱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侵权风险。
(一)人格权侵权风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AI歌手可能会涉及对歌手主体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
1. 姓名权
互联网上,一些AI合成MV(以下简称“AIMV”)的标题使用“AI加某歌手姓名(或艺名)和歌名”的形式,还有一些标题甚至使用“歌手姓名(或艺名)加歌名”的形式。这种做法可能会造成混淆,使人误以为某些AIMV为某位真人歌手所演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如果未经歌手本人授权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该等做法涉嫌侵犯歌手的姓名权。
现实生活中,有些歌手可能在发表歌曲或从事其他演艺活动时不使用其本人姓名,而是使用笔名或艺名等。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享有一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或艺名与姓名权享有同等保护[5]。
因此,无论是他人的姓名还是笔名或艺名,都需要经过合法授权方可使用,有关主体应当避免随意使用导致姓名权侵权。
2. 肖像权
以“AI孙燕姿”为例,一些AI合成MV直接使用了歌手孙燕姿本人出镜的视频,有些使用了以歌手孙燕姿形象制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中,“法律除外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6]。
如果未经真人歌手本人或相关权利主体同意,复制并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真人歌手的视频,而又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除外情形的,该类行为可能涉嫌侵犯真人歌手的肖像权。
如前文所述,AI歌手的声音来自于AI音色替换技术,实际使用的是真人歌手的声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一样受法律保护。如未经授权使用了真人歌手的声音,用来制作AI歌手或公开发表AIMV的行为同样可能涉嫌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视听作品等均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1. 被侵权主体
一首完整的MV会包含多个元素,譬如歌词、歌手的演唱、艺人(可能与歌手为同一人,也可能不同人)的表演,摄影和剪辑等等。所以,在实践中,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会比较复杂。
举例而言,AI歌手的某一首MV分别使用了A歌手的形象和声音,并翻唱了B歌手原唱歌曲,而该歌曲词作者和曲作者分别C先生和D女士,细化来说,仅就原唱歌曲而言,还包括了编曲、配乐等人员。那么,一首未经适当授权而翻唱的AIMV很可能会同时侵犯了多个主体的著作权。
2. 侵犯的著作权权利
AI歌手和AIMV如未经授权,可能涉及多种著作权权利的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可能性。
首先,在训练数据采集和储存阶段,相关主体需要收集、复制并储存大量真人歌手的原唱歌曲,这可能涉嫌侵犯歌词、音乐等作品的复制权;其次,在模型训练阶段,相关主体需要对训练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以制作翻唱歌曲,这可能涉嫌侵犯词曲的改编权;再次,AI歌手翻唱的AIMV包含的原唱歌曲,以及相应真人歌手的原有MV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这可能涉嫌侵犯原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原唱歌曲的MV,还可能涉嫌侵犯真人歌手或相关权利人的表演者权[7]。
(三)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除著作权和人格权问题外,AI歌手或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AI歌手使用真人歌手的肖像、声音、词曲、表演活动,AIMV的标题使用真人歌手的姓名或艺名,均可能会造成故意误导、混淆,或者是构成假冒别人名义等行为,很有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AI歌手和AIMV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网络上新的浪潮。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违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AI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2023年4月11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目前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生产者责任施加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办法》第五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当然,目前《办法》尚在征求意见中,并未生效,也存在一些讨论。但《办法》第五条的观点,也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目前的立法趋势。尽管互联网上AI歌手的发布者众多,所发布的网站及使用的AI生成服务也不同,但如果《办法》生效,对于AI歌手的侵犯著作权、人格权等行为,AI生成服务的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样需要承担内容生产者的责任。
(二)AI歌手发布网站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8]的规定,当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侵权阻断义务。根据该等规定,如果原唱MV或原唱歌曲的权利方通知AI歌手发布网站相关AIMV涉嫌侵权的,则AI歌手发布网站有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转递通知、临时下架等措施,防止可能的侵权损害扩大,否则,网站或需就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三)AI歌手制作者的责任
在发生侵权的情形下,前述两项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并不排除AI歌手制作者,其应当依法承担因著作权侵权、人格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所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结语
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其蕴含的各类问题也开始不断涌现。的确,技术的发展方向我们难以去进行预测,正如孙燕姿在《平日快乐》里所唱:“生命自有它的准则,抓不住预测的可能”,着眼于当下才是解决问题的核心。而在这诸多“0”与“1”所编制的大网之中,如何确保AI技术发展的合规是每一个企业以及用户所需共同努力的,唯有合规先行,才能使得AI技术的发展充满无限可能。
[注]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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