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自律监管体系——中基协发布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及自律检查规则
健全自律监管体系——中基协发布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及自律检查规则
引言
2023年以来,中国私募基金领域的重磅新规陆续发布。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的三个指引,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国私募基金的首个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并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条例》及《登记备案办法》在原有监管原则及逻辑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风险的源头管控,强调投资人保护,将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但《私募条例》及《登记备案办法》中所述大原则下的很多具体细节(如管理人差异化监管、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监管原则具体如何实施,如何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政府出资背景管理人的监管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我们理解后续仍有很多值得期待的新规出台。
2023年7月1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以下简称“《失联处理指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自律检查规则》”),本文对其中的核心要点进行整理如下:
《失联处理指引》
1. 失联的定义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均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的,协会以公告形式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未通过公告指定方式向协会报送情况的,即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
2. 失联公示后的解决方式
在协会发布公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通过协会公告指定的方式报送情况报告。如失联管理人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符合协会要求的情况报告,则协会取消其失联公示信息并终止失联程序。此外,协会还发表了专门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报告信息清单》,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失联原因、出资人信息、高管人员信息、自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产品的信息、管理人对外投资情况、管理人及其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近三年的诚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如有不一致还需说明整改情况)等,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管理人任职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实控人知晓管理人无法联系的说明等)。
如出现失联情况的,管理人需在5个工作日做出反应并提交详细的、体现管理人运营情况及所管理基金情况的情况报告,并需在1个月内获得协会的认可方能终止失联程序。该等时间较协会之前要求的期限更短,整体上缩短了处置周期。
3. 失联的后果
管理人及其层面: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间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符合要求的情况报告,协会取消其失联公示信息并终止失联程序,但后续将对其重点关注并加强监管。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无法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等情形,终止失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管理人在管基金层面:《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虽然根据《失联处理指引》,如管理人应对及时,仍有终止失联程序,回归常态的可能。但因管理人失联属于管理人非常重大的负面事项,如基金合同中约定出现失联的情况下即触发更换管理人或基金清算等机制的,即使管理人最终解除失联状态,仍可能因基金层面机制的启动而对其管理基金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考虑到新规所规定的失联处理的整体周期较短,从平衡投资人保护及增加管理人补救机会以减少对基金影响的角度,在拟定基金合同相关机制时,可考虑对失联事项做进一步限定,比如出现失联且在相关规定要求期限内未获得有效处理,或者因失联导致客观上实质丧失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能力(即真失联)。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高管层面:如被注销登记,该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被纳入协会负面清单,3年内不得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高管等身份参与私募管理人业务。
4. 提示管理人关注
基于失联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建议管理人在日常运营中关注:(1)系统填报联系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联络方式有效畅通;(2)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3)报送联系方式的人员定期查看、关注联络方式项下的各类消息,避免遗漏。
《自律检查规则》
根据协会2023年2月8日发布的《2022年度基金业协会自律案件办理情况综述》,“2022年,协会对803家机构启动自律检查,通过异常经营程序对25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对7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4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78名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可以看出,自律检查是协会及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事中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压实管理人信义义务、预防合规风险的重要举措。
《自律检查规则》系协会在2014年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基于自律检查工作中的实操经验及行业发展情况,对提高自律水平整体性、优化事中监管机制、规范检查程序及透明度等方面进行的修订。《自律检查规则》对自律检查的检查手段、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的具体方式及程序、检查处理等做了细化规定。
结语
《私募条例》的答记者问中亦提及《私募条例》出台后的重点工作即包括“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预计今年在私募基金领域将继续迎来许多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规及自律规则,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该等新规对行业及实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