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行业赴欧经贸政策法律谈(综述篇)
新能源汽车行业赴欧经贸政策法律谈(综述篇)
今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表现亮眼,在产销量、市场占有率、保有量方面均创历史新高。随着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出海速度稳步加快、产品力与核心技术性能持续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量已突破2000万辆,达成又一座里程碑。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达到了378.8万辆和374.7万辆,同比增长分别为42.4%和44.1%。其中出口量累计达到53.4万辆,同比增长1.6倍,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出口均保持快速增长;预计今年全年中国汽车出口量将达到400万辆左右。随着整车出口的积极推进,各车企也纷纷在海外进行“本土化”布局,推进建设集研发、制造、零部件、营销、金融以及物流等为一体的海外汽车产业链。
欧洲地区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主要消费市场,同时也是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首要出口市场。鉴于欧盟近年来在低碳工业政策、贸易投资法规和市场竞争执法等方面等的重大变化,本文拟从整体角度概述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赴欧开展贸易投资需要注意的经贸法律政策,以飨读者。
一、工业政策
欧盟目前已经为实现低碳循环工业经济设定了政策目标、法规框架和行动方案,力争在清洁能源技术、碳中和工业等领域取得领先地位,以实现工业竞争优势。同时,俄乌冲突进一步加速了欧盟摆脱化石能源约束、转向可再生能源方向的进程,欧盟将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作为未来其工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
在此背景下,欧盟提出了“绿色工业计划”(Green Deal Industry Plan)等工业政策,设定了实现低碳循环技术和市场领先地位的目标。在设计面向欧盟整体的工业计划框架时,《净零工业法案》和《关键原材料法案》是欧委会率先提出设定“绿色工业”基调的约束性法律文件。其中,《净零工业法案》设定了绿色低碳工业的政策目标、实施措施和保障手段等整体框架;而《关键原材料法案》则从支持和保障绿色低碳工业自主性和可持续性角度制定了政策。特别在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电池领域,欧盟修订并完善了《电池法规》。该法规全面规定了电池的生产、再利用和回收等整个生命周期,以保证欧洲电池产品和行业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竞争力。
二、贸易投资法规
针对出口新能源汽车到欧盟的货物贸易,在欧盟制定的管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中,有如下几项值得关注。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以非关税措施的形式,针对货物贸易施加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措施。常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以市场或行业准入标准、有害物质最低含量等不同的形式出现。
举例而言,以产品中的碳含量作为标准而确定市场准入或享受优惠的条件,则是一种可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美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美国就只针对所用电池符合特定标准的新能源汽车提供消费补贴。而法国财政部长近期也表达了类似设想[1]。
(二)贸易救济措施
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包含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在货物贸易领域,贸易救济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限制措施。对于销往欧盟市场的新能源车辆或部件,欧盟生产商可以主张进口产品造成行业损害,申请调查和执行贸易救济措施。
例如在6月中旬,有关媒体报道称,欧盟委员Thierry Breton透露欧委会正在考虑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发起反倾销调查[2]。我们分析,未来我国电动汽车在对欧出口量进一步增加后,贸易救济相关行动可能会增加。
(三)碳关税等关税措施
为了防止碳泄漏,即生产过程高排放的货物通过进口规避欧盟严格的碳排放监管措施的行为,欧盟立法实施了关于碳排放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俗称的碳关税。在目前执行阶段,碳关税仅指向钢铁、化工、水泥、氢和电力等少数品类的货物贸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碳关税制度是由欧委会制定的措施,征税产品的范围在过去也有过调整和改变,因此不排除未来调整的可能性。随着新能源汽车或相关部件对欧洲出口和市场份额的增加,欧委会有可能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并采取碳关税等措施限制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货物贸易。
三、供应链合规要求
近年来,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其境内流通的货物提出了诸多供应链合规的法律法规和建议指引。与新能源汽车行业赴欧投资和贸易相关的供应链合规要求包括:
《供应链尽职调查指令》、《企业可持续性报告指令》、《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等供应链尽职调查相关的法律和指引;
《强迫劳动条例》等与强迫劳动相关的供应链要求;
《冲突矿产法规》和《电池法规》等与电池生产、制造、流通和使用相关的供应链合规管理要求;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挪威《2021透明度法案》等国家法律等。
供应链合规涵盖面广、后果严重,涉及人权、环保风险、劳动等多个领域。对于计划在欧洲市场开展业务的我国企业而言,履行供应链合规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记录和监控供应链合规状况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必须定期进行审查和改进。
四、外国补贴和竞争政策要求
欧盟相关政府机构先后通过了《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规则。《条例》及其实施规则是以国内市场监管的角度处理其他国家补贴的法律工具,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欧盟近来加强内外部市场监管、利用欧盟内部政策撬动国际规则的政策趋势。通过收集、评估和规制非欧盟外国政府补贴等手段,旨在防止扭曲性的外国补贴破坏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欧盟立法和执法机关认为,外国投资者所获得的外国补贴可能对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参与公共采购领域,欧盟设置了强制要求相关经营者申报其获得外国政府补贴情况的要求。而针对在欧盟境内运营的经营者,欧委会和成员国也可以通过自主启动针对经营者的调查,获取外国政府补贴对欧盟内部单一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
从手段上看,欧盟希望通过事前申报审批、启动专属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接受外国补贴企业在欧盟内部市场进行经济活动的监管。同时,在效果上,综合平衡外国补贴在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环境的积极因素和有益效果。
五、欧盟内部消费和生产补贴
欧盟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予以高度重视,希望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强化和发展其新能源汽车行业。
为了促进消费,欧盟成员国纷纷推出了针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补贴政策。例如法国以Ecological Bonus的方式,对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提供资金补贴。据统计,目前已有二十多个欧盟成员国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消费补贴。
在生产层面,欧盟及其成员国也通过绿色工业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在欧盟境内生产和运营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提供财政资助。
结语
综上,针对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的发展,欧盟提出了诸多经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针对重点领域和部分,逐一对重点合规要求进行解读和介绍。
对于我国相关企业赴欧开展贸易投资活动,欧盟相关政策一方面提供了新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合规经营的进一步要求。因此,建议我国企业在赴欧开展贸易投资活动前,充分考虑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全面合规措施和安排,以保障业务在欧洲市场的顺利开展和持续性发展。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