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非正审玛瑞瓦禁令:延续禁令与强化承诺
再谈非正审玛瑞瓦禁令:延续禁令与强化承诺
一、延续玛瑞瓦禁令
如上一篇文章(《玛瑞瓦禁令 | 普通法商务诉讼中的威力武器》)所述,在法庭批准发出非正审玛瑞瓦禁令后,被告需要被知会及在提讯日参与聆讯。法庭会裁定是否延续玛瑞瓦禁令。这个延续玛瑞瓦禁令的程序可能会涉及不同时间点的多次聆讯。
最初单方面申请非正审玛瑞瓦禁令时,法庭一般只能够审阅申请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在被告人被知会后有机会按法庭指示存档证据及提出论点,与此同时案件可能亦已有一定进展。在考虑是否延续玛瑞瓦禁令的时候,法庭会审视玛瑞瓦禁令的要素,从而作出综合的考虑。我们可以Target Insurance Co Ltd v Ng Yu及Toyota Boshoku Europe NV v Kingsville (HK) Enterprises Ltd两宗案件作为例子。
下文会重复提到的『较强的诉讼理由』(案情具有充分论据支持)(good arguable case)为玛瑞瓦禁令的要素之一。申请人须向法庭证明其案为『多于只是仅仅能够作严肃论辩的,然而并不一定需要是法官相信是拥有多于50%的成功机会的』(原文为 his case 'is one that is "more than barely capable of serious argument, and yet not necessarily one which the judge believes to have a better than 50% chance of success" ')。[1]
在Target Insurance Co Ltd v Ng Yu及Toyota Boshoku Europe NV v Kingsville (HK) Enterprises Ltd两宗案件中,法庭考虑是否延续根据单方面申请发出的禁制令(包括玛瑞瓦禁令),并探讨玛瑞瓦禁令的要素。本文旨在扼要综合法庭的三份判词中有关延续玛瑞瓦禁令的要点。
二、Target Insurance Co Ltd v Ng Yu案件背景
该案中的原告人为一间香港保险公司,是香港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之一,其曾承保大量的计程车保险业务。
该案的被告人则包括:
1. 原告人公司母公司的大股东、主席及执行董事兼原告人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一被告人);
2. 与第一被告人有关的公司(第二至第五被告人);及
3. 一间证券行(如下详述)的董事(第六被告人)。[2]
原告人公司有非常大笔的款项(该公司近乎90%的现金)存入一间证券行。由于其把大额可用资金过度集中于由单一服务提供者负责的单一投资,此举引起香港保险业监管机构 —— 保险业监管局的关注。
虽然保险业监管局要求原告人公司催收归还该款项以待进一步检视,但是该证券行依然未能把整笔款项退回原告人公司,而且又未能就有关款项去向提供一致的解释。
保险业监管局发现款项被转移至一个由第二被告人拥有的基金。及后,保险业监管局委任四大会计师行之一作为原告人公司的经理,负责就原告人公司的业务(包括款项的下落)作出调查。[3]
(一)是否延续非正审玛瑞瓦禁令?
判词中需要处理的玛瑞瓦禁令针对第一及第六被告人。
应原告人公司的单方面申请,法庭于2022年3月25日发出命令,当中包括(1)针对若干被告人的所有权禁制令,及(2)针对第一及第六被告人的玛瑞瓦禁令。原告人公司三日后发出传票向法庭申请延续该单方面申请的命令。第一、三及四被告人则在2022年4月21日发出传票要求撤销该命令。[4]法庭在2022年12月举行聆讯。
就针对第一及第六被告人的玛瑞瓦禁令,法庭审视了有关该两名被告人的案情。
首先,法庭列出原告人要求法庭发出玛瑞瓦禁令需要符合的条件:
有较强的诉讼理由(案情具有充分论据支持)(There is a good arguable case);
有耗散资产或移除资产的真实风险从而使判决无效(There is a real risk of dissipation or removal of assets so as to render any judgment nugatory);
适宜性的平衡惠及发出玛瑞瓦禁令(The balance of convenience lies in favour of granting a Mareva Injunction);及
在司法管辖区内存在资产(There are asset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5]
法庭考虑了与第六被告人有关的证据、其商业诚信的高低、及其是否有耗散资产的风险。法庭认为原告人公司对指第六被告人为挪用资金的计划的幕后主脑、不诚实提供协助或串谋挪用资金有较强的诉讼理由(案情具有充分论据支持)。第六被告人的低商业诚信足以导致耗散资产的风险。因此,在衡量有关因素后认为针对第六被告人的禁令需要被延续直至审讯或另有命令为止。
有关第一被告人方面,法庭考虑到其与该证券行或第六被告人均没有非常强的联系,而亦欠缺该证券行由第一被告人控制或第一被告人可影响该证券行的决定或行为。因此法庭认为欠缺第一被告人为指称的诈骗计划首脑的重要联系。而且,法庭亦考虑其引据的证据是否与其案情有冲突,从而考虑原告人对第一被告人是否有较强的诉讼理由(案情具有充分论据支持)。因此法庭在2023年1月3日发出命令,拒绝延续而解除针对第一被告人的玛瑞瓦禁令。[6]
(二)上诉许可
有见及此,原告人紧急申请暂缓执行该命令,并对法庭拒绝延续而解除针对第一被告人的玛瑞瓦禁令申请上诉许可。[7]
法庭再次审视有关证据,对比款项转移至第二至第五被告人的时序,并留意到款项首先流入第二被告人的账户,继而流入第三至第五被告人的账户。[8]
综合法庭所考虑的要素,法庭认为:
1. 原告人公司有合理及现实的机会成功论辩法庭之前错误驳回原告人公司对第一被告人就第一被告人是针对原告人公司的诈骗计划的主脑有较强的诉讼理由(案情具有充分论据支持);及
2. 以上所述中有耗散资产的风险从诈骗本身是不言而喻的。[9]
因此,法庭批准原告人公司的上诉许可申请,并批准暂缓执行2023年1月3日的命令直至上诉有最终裁定为止。
三、Toyota Boshoku Europe NV v Kingsville (HK) Enterprises Ltd案件背景
本案中的原告人被假冒其母公司行政总裁及主席的骗徒诈骗约港币5亿元。原告人在另一案件中已针对48名第一至第三层级收款人获得非正审禁制令。本案的被告人则为该等收款人的再下一层收款人。[10]
是否延续非正审玛瑞瓦禁令?判词中需要处理的禁制令(包括玛瑞瓦禁令)与本案的第八被告人有关。该第八被告人从上层两个被告人接收涉事款项。[11]
在法庭考虑是否延续针对第八被告人的玛瑞瓦禁令时,第八被告人提出两个抗辩理由,分别是:
1. 它是在藉其红酒批发业务的交易中获得该等涉事款项的真诚接收人;及/或
2. 它在向供应商购买红酒而作出部分缴款时已经改变其位置,因此要求其作出復还在所有情况下均是不公平的。[12]
法庭仔细考虑第八被告人所提供的证据,当中包括:第八被告人的业务、第八被告人的收据、第八被告人的银行户口结单、第八被告人的员工强制性公积金纪录、第八被告人的财务报表等。鉴于证据当中出现不吻合之处,而第八被告人未有提供解释,因此法庭未被说服第八被告人是真诚从事红酒批发业务。[13]法庭亦指出,当开展的业务合法性存有问题时,并考虑到法庭得出该结论的所有证据,法庭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均能推断出耗散资产的风险。[14]
法庭也考虑第八被告人的替代抗辩(即真诚改变位置)。由於第八被告人是在正常业务中作出付款,而其未能证明它因收到该等涉事款项而衍生特殊的支出,因此该替代抗辩也不被采纳。[15]
四、强化承诺 (fortified undertaking)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申请人需要为玛瑞瓦禁令而提供的承诺。根据标准格式的禁制令,申请人需要在命令附表2提供承诺,当中包括:如法庭稍后发现命令导致被告人或任何其他一方遭受损失而决定应向被告人或所述一方赔偿该项损失,则申请人会遵从法庭可能作出的任何颁令。
在申请人不是本地实体的情况下,假如非正审玛瑞瓦禁令是不应该发出而又对被告人产生损害,会否变成了被告人因而难以获得足够的保障呢?
因此,『强化承诺』的出现用以解决上述问题。申请人需要向法庭支付一笔指定款项,用以作为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Teresa Lynn Ruckelshausen v HK Topmatch Chemical Co Ltd一案中,原告人为在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原告人堕入骗局,把若干款项存到被告人的香港户口。[16]
在考虑是否发出玛瑞瓦禁令时,法庭特别考虑有关损害的承诺方面的问题。原告人未能在其支持誓章中提供有关其财政能力的指定资料。因此,法庭认为需要要求原告人向法庭支付款项以支持禁制令。
法庭考虑到被禁制的金额及禁制令的有效期(直至完成诉讼或法庭另有命令)。这样会影响到被告人在该段时间未能把禁制的款项用作投资。因此,法庭考虑到当时的最优惠利率及案件当时只在非常初步的阶段等一篮子因素,要求原告人向法庭支付港币60,000元以支持禁制令。[17]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庭就保障原告人及被告人双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五、结语
我们在为客户处理有关非正审玛瑞瓦禁令的案件亦曾经触及上述判词中的议题。
从以上可见,延续非正审玛瑞瓦禁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当中包含法庭对多方面因素的考虑。法庭亦会考虑发出禁制令与否对双方的影响,并平衡申请人及被告人的利益,在有需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强化承诺。
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均有不同,因此申请人应时刻考虑案情进展会否影响非正审玛瑞瓦禁令,并需仔细考虑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