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生物学企业法律尽调关注要点
合成生物学企业法律尽调关注要点
引言
2021年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多次提及合成生物学。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政府大力发展合成生物学还体现在大力建设生命科学园区,截至本文发出日,仅深圳市光明区就有两个合成生物科学园区。在政策支持的背景下,加之新冠疫情这一“催化剂”,根据SynBioBeta的统计,合成生物学的融资在2021年呈爆发性增长,2021年全球合成生物初创企业融资达到180亿美元,一年的融资额接近此前12年间(2009年至2020年)获得的所有投资金额[1]。此外,根据CB Insights的预测,2020-2025年,全球合成生物市场规模将保持22.5%的高年均复合增速,至2025年有望突破200亿美元[2]。
一、什么是合成生物学
合成生物学是指“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new biological parts, devices, and systems, and the re-design of existing, natural biological systems for useful purposes”,即设计和建造新的生物部件、装置和系统,并为有用的目的重新设计现有的自然生物系统[3]。
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生物大分子的合成与模块化(蛋白质、核酸);
(2)基因组的合成简化与重构;
(3)合成代谢网络;
(4)遗传/基因路线的设计与构建;
(5)细胞群体系统及单细胞系统研究;
(6)数学模拟和功能预测。
产业应用中的合成生物学多为狭义概念,即利用可再生的生物质资源为原料生产各种产品。具体而言,合成生物学通过构建高效的细胞工厂,利用淀粉、葡萄糖、纤维素等可再生碳资源甚至二氧化碳为原料生产氨基酸、有机酸、抗生素、维生素、微生物多糖、可再生化学品、精细化学品等。
二、合成生物学企业法律尽调关注要点
合成生物学融合了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工程学及计算机等领域的知识,基于其知识密集型的产业特征,在对该类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除常规问题外,笔者结合尽调实务经验以及业内经典案例,总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尽调工作要点: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知识密集型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合规性都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合成生物学企业法律尽调时,应当将知识产权合规性列为重点关注项目,主要包括:
(1)技术来源
首先应当确认技术的来源方式,为授权还是自有。自有的知识产权应当仔细核查所有权权证,尚未取得所有权权证的,应当要求目标公司提供主管机关核发的受理通知书。
如知识产权系目标公司委托第三方研发或与第三方合作研发所得,需查阅目标公司委托研发合同或合作研发合同以及支付凭证和发票,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①相应研发资质、②知识产权的归属、③被委托研发企业是否被赋予了较高的保密义务、④是否限定了严格的研发时限,如果延期研发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授权的知识产权,如目标公司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比如最新的CRISPR/Cas9技术,应重点关注是否取得相应授权,如是,鉴于CRISPR/Cas9技术的专利权存在纠纷(虽然前不久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定CRISPR/Cas9技术的专利权由张锋团队拥有,但是CVC团队(加州大学、维也纳大学和Charpentier,统称“CVC”)仍表示将继续上诉[4]),建议进一步了解公司具体是取得哪个主体的授权。且需要查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许可、被授权使用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和发票,并应当就前述许可、授权进行登记,应该重点关注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域、时间、利益分配的安排、许可方的权利、许可的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等)、“分手”后安排以及是否可以转授权,此外还需确认第三方是否有权进行授权。
(2)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及其技术是否存在争议
掌握目标公司核心技术的技术人员在除各目标公司外的其他机构兼职的,应当要求前述技术人员提供所兼职机构对该等技术专家在各公司兼职知悉和对所形成技术成果不主张权利和/或无权主张权利的相关文件及说明。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高校的教职工作为初创公司创始人,将高校的知识产权转化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情况,以及公司与高校进行合作研发的情况近年来比较多见。如华东医药(000963.SZ)的全资子公司中美华东于2022年7月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浙江工业大学三方共同组建华东合成生物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安琪酵母(600298.SH)在其2021年年度报告中曾披露公司不断加大合成生物项目产学研合作力度,与山东大学、清华大学开展多方式对外技术合作,已储备一批有潜力的合成生物项目,还需关注是否符合该高校内部的成果转化要求及审批程序。2019年2月,教育部认定了首批47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印发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典型经验的通知》(教科技司〔2020〕70号),清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均就教职工人员校外兼职及知识产权向校外转让进行了相应规定,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高校、科研机构对在外创办公司或在公司工作的规定。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还需要高校内部的技术转让研究院或其他有权机构进行批准,并履行高校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还应注意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二)人员
依据笔者就合成生物学领域的初创公司投融资项目的经验,大部分初创公司的创始人和/或核心技术人员来自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相关高校或科研院所,作为核心竞争力的“驱动”,投资人也往往比较关注科研人员的稳定性。因此,我们建议通过以下3个侧重点进行关注:
(1)创始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与目标公司的“粘性”
创始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与目标公司是否已签署劳动合同和/或兼职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并应注意审核劳动合同和/或兼职协议的剩余期限是否过短,全部已签署的协议及其相应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完善。
(2)是否与第三方具备争议或冲突
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加入目标公司是否构成其与前雇主和/或其现存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知识产权归归属协议的违反,有无可能产生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参与任何股权激励安排。
该等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多个创业企业的,特别是作为之前公司的创始人,还应该关注前雇主的投资人或相关融资文件对其个人的限制和要求。
如果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目前同时在高校、科研机构等任职的,首先需要明晰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担任的具体职务。根据法律法规的检索及相关案例的查询,党员管理干部与普通教授适用的兼职规定及报酬的归属均不同,除法律法规外,如“(一)知识产权”中第(2)点所述,还应当关注高校、科研机构对教职工人员校外兼职的规定。如果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的研发和产出使用到高校、科研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经费等资源,还需关注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其在高校、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
(3)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目前有其他集团体系外持股、任职,如有,其他集团体系外公司的业务是否与公司相同或者存在竞争或构成关联交易,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该等其他集团体系外公司会投入的时间、精力如何等。
(三)环保管理及资质
一般情况下,生物制造相比化学制造更为环境友好,但合成生物学企业在实验、测试及生产过程中,仍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除了外部检索目标公司是否受到过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外,对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合成生物学企业,应关注其是否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如合成生物学企业存在建设项目,则应审查其是否及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此外,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应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如目标公司涉及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危险废物(例如属于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等),应重点调查是否按照规定对其妥善处理。
(四)外资准入
目标公司涉及外商投资的,应当注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合成生物领域的特别规制。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外商投资合成生物企业的业务领域涉及以下内容的,存在合规风险,应当特别注意:
(1)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其中,第(2)项中“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范围规制,但依据广东省工商局意见[5],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包括大熊猫、金丝猴、银杉、银杏等珍稀动植物时,将会同农林业等部门进行确定是否构成违反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目标公司使用的底盘细胞和/或底盘生物是否可能被认定构成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及《生物安全法》的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简称“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采取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简称“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取得科技部下辖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人遗办”)的行政许可,但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审批。2022年3月,科技部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外方单位定义中的“实际控制”作了较为严格的解释,除传统的股权标准外,对决策/内部管理有重大影响、VIE控制也被明确纳入。如该细则正式出台,则①外方股东对决策/内部管理有重大影响(例如重大经营决策的一票否决权)的企业及②VIE协议控制结构中的内资公司均可能被认定为外方单位,其采集、保藏、利用我国人遗资源开展相关活动将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五)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合成生物学企业产品虽然分为多种,如活体生物药(live biotherapeutic products,“LBPs”)、细胞及基因治疗(Cell and Gene Therapy, “CGT”)等,但其产品管理类别均须比照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落地均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文中我们仅以药品自主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例,梳理尽调要点如下:
(1)药品自主研发环节
我们将药品研发阶段分以下三个阶段,归纳主要关注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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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自主生产环节
首先应当关注标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药品生产,其次,生产药品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自2019年12月1日起,中国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生产企业自主在生产药品过程中遵守GMP规范。
(3)药品自主销售环节
首先应当关注标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药品销售。药品的销售行为分为批发及零售,药品批发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仅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药品如果为药品生产企业自产自销,则无需额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2019年12月1日起,中国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生产企业自主遵守GSP规范。如涉及物流运输的,还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结语
由于成文法法律滞后性的特点,就合成生物这一新生行业尚未有新的行业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一方面,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领域的法律动态;另一方面,我们也将就相关项目的经验进行总结和研究,协助合成生物学企业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研究,助力合成生物学这一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