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公证处集体学习中公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09-05-06
2009年4月27日,方正公证处组织全体业务人员集体学习中公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由我处王士刚主任担任主讲人。
中公协下发《指导意见》后,我处业务人员已经展开了自学。鉴于近期委托公证事项投诉多、涉诉多,为了统一认识、加强审查,我处又组织了对委托程序的集体学习。
主讲人王主任指出,委托公证审查的首要重点是在于“委托人是不是权利人”,因为目前涉诉的委托公证书,问题都出在委托人不是权利人、而是假冒的。
针对我处实际操作中与中公协《指导意见》存在的差异,他逐条提醒业务人员应在今后委托公证的办理中重点关注的事项。例如:《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公证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委托书中载明下列内容”第一项是“每个受托人的代理范围、权限”,而我们过去的操作中只是笼统的代理权限,今后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分别列明;第二项“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中一人解除委托(辞去委托)或者死亡后委托书的效力”,今后我们应当在谈话笔录中注意写清。
同时,王主任要求全体业务人员结合学习中公协《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核查一代身份证应当参照指导意见中的方法;核查二代身份证应使用识别机,切实保证身份证真实、有效。
通过此次集中学习,我处业务人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将在今后的委托公证办理中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和《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规范办理。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20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