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营业税优惠取消 市民扎堆办理买卖房产委托公证
- 发布时间:2010-01-04
二手房营业税优惠取消 市民扎堆办理买卖房产委托公证
国务院12月9日出台的新规定,将执行了一年的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于年底取消,意味着自2009年12月31日以后,与前相比,个人所购的3年到5年期的住房交易成本将大幅上升。由于委托公证在房屋买卖、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等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该类公证量势必随市场的需求而大量增加,12月1日-12月11日,方圆公证处共受理委托公证732件,绝大多数与房屋买卖有关。
针对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数量的增加,为了避免虚假的委托行为,方圆公证处要求本处人员办理委托公证时,特别是涉及卖房的委托公证时,公证人员应认真仔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上网查验当事人身份证的真伪,使用摄像头对委托人进行拍照,并打印存档。
贴士: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2月20日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09年12月9日,在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