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公证处学习新的继承公证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0-03-22
2010年3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组织全体业务人员集中学习了刚刚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由王士刚主任亲自主讲新指导意见中关于办理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重要事项。
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遇到夫妻生前有约定的,必须要求主张权利者提交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再依靠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公证的,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关于证明材料也出台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死亡证明”中须明确注明“死亡日期”,而不是“销户时间”。对于死亡时间较早,实在无法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形,应由公证员在笔录中询问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具,可以由证明人证明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证人须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明材料,公证员制作相应笔录。《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公证员应当到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单位进行核实,因此核实工作是每个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员的工作职责,至于核实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公证员在笔录中,应增加询问遗产的来源及取得时间,还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的基本情况。在告知中应增加告知继承人缴纳税款的相关事项。关于办理银行卡继承的,明确规定继承金额不明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继承人应先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并持亲属关系公证到相关银行查清金额后方可办理继承手续。最后关于遗嘱继承方面,《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通过此次学习,我处对于继承公证有了新的办证要求,全体业务人员将会按照新的指导意见履行继承公证的办证程序,同时,我处的调研室还会陆续修改我处的继承告知书及相应的继承笔录。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调研员 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