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公证处要求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新定式公证书格式
- 发布时间:2011-09-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颁布实施,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也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为了敦促全处公证人员认真学习,熟练应用上述两个文件,我处发出了《关于要求全处同志认真学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新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安排好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自学,调研部将择时在全处范围内组织学习、交流;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要遵照执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讲解。另外,因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原有基础上作了很大改动,处领导要求大家在做好适用准备的同时,将学习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里汇报。
为落实通知精神,使全处同志深刻领会新规定,正确适用新格式,处里要求全体公证人员撰写学习心得,处刊《长安人》将择优发表,全处业务学习会将请优秀文章作者做主题发言。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