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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任青认真履责,提出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建议

  • 发布时间:2013-06-04
    方圆公证处公证员任青同志2011年当选东城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两年以来她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发挥专业特长,在东城区人大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建言献策,在北京市东城区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任青同志提出了“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建议”。
    建议中提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房屋所有权登记改为由申请登记人自述房屋所有权类别,并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和自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和承担责任。但根据我国目前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一味的依托申请人的自述进行登记,导致与事实不符的“单独所有”产权证被大量发放。在单独所有人去世后,在继承过程中发生财产纠纷的可能性急剧增大。在出售房产时,如果按照单独所有的登记来处理,没有产权登记的配偶在法律上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明显侵犯了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在房产赠与时,配偶也无权发表意见。如果配偶死亡,登记的产权人出售或赠与房产,极易导致配偶继承人异议,引发诉讼。在办理抵押贷款或者典当等事项时,由于登记为夫或妻一方的单独所有,另一方无法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设立抵押,也缺乏物权依据。由于明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只按买卖合同上的买房人个人意见登记为单独所有,致使房屋中介、银行贷款、典当行处理此类问题时左右为难:征求配偶的意见于法无据;不征求配偶的意见,配偶可能会提出异议;如发生债务违约,配偶可据此拒绝承担连带责任。订立遗嘱处分遗产时,如果登记为单独所有,则未登记人在订立遗嘱时不能处分登记为配偶单独所有的房产。如果配偶死亡,登记的产权人要立遗嘱处分全部房产,当遗嘱生效时,按其个人财产继承,很容易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继承人间易生纠纷。如婚姻关系破裂,房产所有权归属和转移都会产生重大分歧。
她建议有关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作为产权登记的最基本要求,并适当的进行审查。不能以麻烦,多跑路,多准备材料为借口忽略事实的严肃性。加大对“不实” 陈述的惩治力度。对于有不实自述的申请人,在今后处理房产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和深度,督促申请人认识到“不实”的后果,自觉“如实”陈述;加大对“诱导”不实陈述人的惩治力度。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自身管理。各部门均应尊重其登记内容,如果发现与事实不符,应敦促登记人以事实为依据重新变更登记。扩大相关法律的宣传范围。
    2013年5月29日东城区房屋管理局陈宝成副局长一行三人来到方圆公证处向人大代表任青同志汇报“建议”的办理情况。他们介绍说,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几道程序进行。房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目前依然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约人申请登记为“单独所有”,则受理机构就依该申请进行登记。在实践中因行政登记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目前他们的解决方案是如果一人申请办理单独所有,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可以通过办理夫妻间转移登记变更为共同共有。同时将加大对房屋登记政策的宣传,让老百姓广泛了解房屋登记政策。还将就任青同志提出的“隐形共有人”的情况向上级反映,争取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他们还介绍市住建委将统一全市的房屋登记机构标识。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将整合原崇文区、东城区两个房屋管理机构为统一的办公环境,从功能、规模上提升服务。同时结合工作中的案例举办“沙龙”,与银行、公证机构交流、研讨,互相学习。
    方圆公证处王建副主任、调研室主任陈中京旁听了汇报,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同志咨询了房屋登记程序、审查形式、政策性住房是否能够继承或赠与、未成年人接受法定监护人赠与房屋如何办理手续、拆迁房中产权人与其他共同居住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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