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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0
申请人房山区某公司于2011年8月与上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向该公司订购了248万元的机械设备。据申请人介绍,合同签订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40%定金,其后,该公司只交付了总价为24万元的设备,后经双方多次交涉,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价值为220余万元的其余设备。
申请人为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于2015年1月16日向恒信公证处申请,对该机械有限公司是否已生产了设备或生产后未交付设备的现状等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张卫伟及助理石岩随申请人前往上海市,于2015年1月18日至19日,历时2天,往返约3000公里,对相关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取得了相关证据。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牺牲周日休息时间,解决了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工作态度受到了申请人的了肯定及好评。
恒信公证处将继续以高效为民的工作态度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北京市恒信公证处 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