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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受邀到方圆公证处授课

  • 发布时间:2016-04-18

2016年2月19日,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书范围、审查依据和标准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公证机构抓准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要点、规范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起到了方向性的指导作用。为准确把握意见精髓、提高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质量及公证文书的证据证明效力,进一步推进强制执行公证与法院执行的良性互动,进而助力法院执行的司法效率提升,4月16日,方圆公证处邀请北京市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为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讲座。

讲座中,雷运龙副局长就意见的出台背景、条文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并对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提出的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公证人员表示,此次讲座使公证人员清晰地了解了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强制执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审查依据和重点,对今后更加规范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制作公证书有着重要的意义。

强制执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兼具证据和强制执行的双重效力,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此类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对缓解审判机构“案多人少”的司法压力、预防矛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及促进法院流畅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强制执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内容瑕疵而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何提高强制执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支持度、实现强制执行公证与法院执行的良性互动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焦点。近期,最高院、北京市高院频繁颁布、出台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折射了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在预防矛盾、化解纠纷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重视,也为实现强制执行公证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衔接提供了契机。强制执行公证作为公证行业的“拳头”产品将在司法机关规定和实务的指引下更加精品化;法院执行效率将在公证的助力下有效提高。

此次讲座是方圆公证处与法院沟通桥梁的又一次搭建,也是进一步规范方圆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的深入指引;更是方圆公证处与法院共同预防矛盾、化解纠纷合力的再次汇聚。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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