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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证处应邀参加雷运龙副局长所作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专题讲座

  • 发布时间:2016-05-12

2016年5月7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在长安公证处大报告厅作了题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的专题讲座,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和助理应邀参加了此次讲座。

雷运龙副局长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向公证同行们详细介绍了近年来法院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情况,并充分肯定了公证债权文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它能有效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雷副局长还从公法与私法角度出发,阐述了公证债权文书基于当事人合意和法律的确定性规定使得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具有“超强证明力”,可以不经法院的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如何提高公证证据的采信力,如何办理与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如何有效提高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率,成为摆在公证人员办理此类公证的关键问题。

雷副局长以《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指导,逐条为大家解读该意见出台的理论背景和实践探讨,并对与公证业务办理联系密切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为我们在办理赋强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院管辖、债权文书范围、执行标的范围和标准、不予执行的情况等内容提供了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地说明和办证意见。此次讲座加深了我们公证人员对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理解,同时对我们如何规范办理和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提供了完善意见和建议。

当前经济发展出现新常态,债权文书公证也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公证人员应当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磨炼,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率,不断提升自身的公证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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