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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夏公证处针对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 发布时间:2017-07-25

北京市华夏公证处针对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北京市华夏公证处近期针对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办理程序。对未取得权利证书的不动产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严格审查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所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必须经身份证识别仪验证并利用人脸识别仪进行人脸比对;公证员对委托人的询问过程要全程录像;对于委托人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不在本地的委托事项审慎办理。二是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向委托人释明在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向委托人详细解释委托公证告知书的明确含义,并在询问委托人时明确告知在办理委托公证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三是定期抽取每位公证员办理的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卷宗进行满意度回访调查。针对涉及标的额较大的委托案件,办结后由公证员对委托人及时进行回访,了解公证书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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