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民族特有的艺术形式和一种特殊的意态文化,书法既涵括了书写的技巧法度,又包孕着设象尽意的艺术追求,更寄寓着儒释道玄的思想韵味;既是民族精神文化现象的集中体现,又深深植根于民族文化传统之中;既从中汲取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养分,又不断向外释放着独特丰富、璀璨多姿的艺术光芒。
书法是一种艺以至道的艺术形态。王羲之称:“书之气,必达乎道,同混元之理。”王僧虔言:“书道之妙,神采为上,形质次之。”孙过庭曰:“达其情性,形其哀乐。”张怀瓘则言:“囊括万殊,裁成一相”“文章之为用,必假乎书,书之为征,期合乎道,故能发挥文者,莫近乎书”……以是观之,皆明示了书法为艺、为道的特性。
书法在其初始萌芽阶段便因着汉字本身所具有的对美的诉求而含蕴着美的追求,其后,书法对美的追求开始由浅入深、不断深化,书法的审美也逐步进阶到渴望在书法中展示自然之美、生理之美、形式之美。再之后,书法更被书法家赋予了道的追问、求索的理性意涵,寄寓了观物设象、体悟人生、个性表达、理想追求的精神蕴藉,呈现出一条明显艺进乎道的进阶之途。
诚然,书法的“艺”“道”之间并无截然分离、泾渭分明的界限,但无论是在艺的层面,还是在道的层面,“律”都是书法构思、创作、欣赏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书艺、书道的呈现均需藉由对“律”的把握得以实现。
正如宗白华所言:“中国的书法,是节奏化了的自然,表达着深一层的对生命形象的构思,成为反映生命的艺术。因此,中国的书法不像其他民族的文字,停留在作为符号的阶段,而是走上了艺术美的方向,成为表达民族美感的工具。”此论不仅道出了书法的本质:中国书法是“反映生命的艺术”,是“深一层的对生命形象的构思”,而且点明了律之于书法的意义,即:“律”是书法生命体征的象征,它象征着中国人的生命节奏,也代表着中国艺术的最基本的韵律。可以说,在书法由艺进乎道的艺术独造中,“律”是至为重要的关键要素。
卫夫人《笔阵图》阐述了七类点画的形与势,“永字八法”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书法点画的八种势的表现及势与势之间的关系。它们所强调的势就是运动和节奏,其实质是事物在时间中有秩序的组织形式和活动。中国书艺“律”的理论渊源来自中国的哲学——阴阳学说,“一阴一阳之谓道”,这里讲的就是“律”的本质。大家都十分熟悉的阴阳太极图,一黑对应一白,然而黑中白、白中黑,这种黑白的存在规律,就是世界上最早的“律”像。太极图给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黑白互动,是互动中的“律”。动是“律”的前提,“律”是动的秩序。书法的动感是一种视觉的感受,是心理的反映。书法有了动感,观众才会感动。
“律”之于书法艺术,至关重要。书美之根源,即在其笔墨线条中所深蕴的生命律动与灵性,亦即生命的节奏。王羲之书“律”源自鹅的生命运动,怀素笔意之“律”源自夏云变化,张旭草“律”源自公孙大娘舞剑。“律”的存在是书法作品抒情的重要手段。较之音乐、舞蹈、绘画等其他艺术形式,书法几乎是纯然点线的艺术,通过点画线条的回环往复、牵丝映带的运动和变化,表现纷繁复杂的审美意境和审美情趣,构筑蕴涵着主体生命律动的艺术世界。书法作品往往通过用笔、点画、结体及墨色变化和整体与局部的构成原则进行章法组合,从而构成生动而连贯的有序整体,而这些构成元素及构成原则皆蕴含着“律”。在书法作品笔法、点画、字型、结体、章法、墨法的意象之美中,“律”无处不在,直接“道”“气”“神”“意”“境”“韵”的哲思之美。在书法创作、作品赏鉴中,“律”像一位提纲挈领的统帅,足以予人以更广阔的空间遐想、更悠久的历史积淀、更深沉的情感寄托、更醇厚的文化意蕴。
纵览中国艺术史,书法不仅与汉字、绘画、国乐、舞蹈、园林、武术、戏曲、文学一道,共同构筑起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艺术大厦,而且几乎渗透到汉字、绘画、国乐、舞蹈、园林、武术、戏曲、文学等各种的文化艺术门类辉煌的发展史中,与各门类艺术发展发生着紧密联系,并在灿烂的中国古典艺术史上留下一组组世人所共知的美好词汇:书画同源、书乐同归、书舞同势、书道合一……循着这一理路,我们还可以随手拈来更多同样可以成立的语汇:书字同宗、书园同法、书武同术、书戏同情、书文互成等。可以说,书法艺术中蕴涵着诸多具有民族特性的艺术之“根”。林语堂曾言:“书法提供给了中国人民以基本的美学,中国人民就是通过书法才学会线条和形体的基本概念的。因此,如果不懂得中国书法及其艺术灵感,就无法谈论中国的艺术。比方说,中国的建筑,不管是牌楼、亭子还是庙宇,没有任何一种建筑的和谐感与形式美,不是导源于某种中国书法的风格。”“节奏是一切艺术的灵魂”,书法如此,绘画、音乐、舞蹈、园林、戏曲、诗歌等一切艺术皆然,包括这些艺术在内的世间一切事物的运动,皆有“律”在。乐之律、诗之韵、舞之蹈、书之势、画之线,无一不充满“律”感。园林、建筑、武术、戏曲等艺术也各以不同的表现方法展示着充满生命动感的“律”美,自成妙境。
察考书法与绘画、音乐、舞蹈、园林、武术、戏曲等华夏民族艺术的共通之处,则不难发现,无论是书字同宗、书画同源,还是书乐同归、书舞同势,无论是书园同法、书武同术,还是书戏同情、书文互成,乃至书道合一,“律”在音乐、舞蹈、绘画、园林等艺术形式中均与在书法艺术中一样,起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设若失去了“律”,失去了因“气”的流动而衍生的生命运动的节奏,作品将呆板单调、平淡无奇、枯燥乏味、松散无力甚至杂乱无章,艺术将失去那种生命之美,失去活力,失去艺术家心灵与自然契合所达的和谐之境,艺术之美亦将不复存在。可以说,一切艺术形式所呈现出来的优美、和谐、多样、统一,无一不与恰当、得体、巧妙地处理“律”息息相关。“律”不仅是可以增强作品美感的艺术表现形式,而且是艺术作品活力与生机的源泉,更是一切艺术创造的生命活力。
所以说,“律”是中国艺术生命创造精神的精华,它使中国艺术更富有内涵,更让人寻味,更具有永恒的魅力,体现了中华民族那种生生不息的生命创造意识和灵动、自由、和谐的民族精神,堪称中华艺术艺进乎道的关键。
(作者:杨明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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