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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至10日,首届“中国知竞论坛”在武汉召开。学术研讨环节由五个单元构成,第三单元围绕“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这一热点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音乐产业链是个复杂的过程,包括创作、制作和营销等多个环节,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形成了众多的分支体系,例如唱片体系、版权体系、宣传体系、销售体系、经纪体系等。为了整个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我们不仅要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也要保护其他角色的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版权体系的健全是整个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基础。
数字音乐生态链(图表来源:中国传媒大学《2017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报告》)
版权也叫著作权。音乐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音乐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上讲还包括围绕着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产生的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的权利等。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P2P技术的发展,数字音乐几乎成为音乐产业发展的主流。一切数字化的音乐,都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和传播,极大地影响了音乐产业链的正常运转及音乐版权的价值体现。同时,有关版权保护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也随之而来,包括利益主体授权不明确导致音乐版权认定难、版权保护技术不同步导致侵权行为监测难、关系协调不平衡导致音乐版权实现难等诸多问题。
当版权的规范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就会出现所谓的“独家版权”。“独家版权”是一种版权运营模式,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它是中国市场上互联网大佬进入音乐产业,接近于寡头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竞争业态。“独家版权”的具体特征,包括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自己使用、要求被许可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必须转授权其他第三人使用。所以,这种模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事实上,在传统实体唱片时代,就有独家出版、独家复制、独家发行和独家经销。2004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指出,禁止非授权独家使用的音像制品进口;2009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指出,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单位须为该网络音乐产品在中国内地的直接被授权人,直接被授权人是指直接获得该网络音乐产品的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
“独家版权”在法律意义上是“许可”模式,有人称其为独家代理。“独有”二字,仅限于网络音乐服务商对音乐作品进行转授权的独家代理资格,并非对音乐作品的专有使用。这包含三层含义,一是音乐版权方与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达成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非专有使用授权协议;二是音乐版权方为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设置明确的转授权义务;三是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被音乐版权方授权有对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从版权方来说,希望有效实现版权的变现,加速与平台方合作进程,促进音乐作品的衍生发展,以更有动力、更有效力继续创作音乐内容。其目的在于,激励作品创作,侧重维护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对于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来讲,独家成本更大,所以必须要整合自己的资源,升级产品体验,拓宽相应的项目,做到更加精准的营销方式。在没有故意不履行转授权义务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短时期内独家代理版权的行为,对我国音乐市场的版权保护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
成熟的音乐生态始于版权,但不能终于版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版权机制的设立都是为了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创作。这里说的音乐创作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音乐的词曲作者,也就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二是音乐作品的再创作者,也就是所谓的音乐表演者。根据产业经济学原理,音乐产业链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供需关系。在这种关系的维持与发展中,逐渐形成了音乐产业的价值增值链。换言之,不但要使音乐产业链中的各个机构和部门赢利,还要使音乐产业链有可持续发展能力。链条上各个环节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形成了互补与互动的产业链,从而产生音乐价值的增值。若想使音乐产业链上各环节能够充分发挥积极性,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版权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平台方联合版权方共同打击盗版,提高用户付费意识;产业链上游利益解散,产业链下游不断延伸发展,为了控制盗版,应倡导所有中间环节的合作,进一步规范数字音乐版权有关规章制度,打造数字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从而,使得较为分散的各个环节的主体更加系统化,优化数字音乐的产业结构,合理配置产业资源,形成多元化的产业价值链。这样,才可能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各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针对终端用户的侵权问题,必须对消费者进行版权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版权意识。通过教育以及高品质的音乐产品,提高大众对合法音乐下载和付费获取音乐服务的认识,进而保护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上每一个主体。
数字音乐的出现,为众多音乐爱好者带来了福音,同时也在科技、法律、情理之间设下一道难解的题。因数字音乐保护引起的法律冲突与抗争,已不能仅仅归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我们需要多一些理性的思考,并结合网络时代的特点,兼顾版权主体与客体的利益,建立数字音乐版权平衡机制,平衡版权授权方之间、技术与法律之间、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版权意识之间的关系。音乐内容是音乐产业价值链的核心,解决音乐版权问题是打造健康有序的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的基础。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只有不断加强音乐版权的法律地位,完善音乐版权制度,才能使音乐产业链良性健康发展。
(作者:佟雪娜,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艺术产业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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