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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2016-12-12 阅读: 来源:中国作家网 作者:白庚胜 收藏

关于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2016年12月1日)

各位代表:

  按照会议安排,由我就《中国作家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修改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章程》从2011年11月中国作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至今已经五年。五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章程》总体上适应指导中国作协工作的要求,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亲自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于2015年印发,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做好新形势下作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适应我国文学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任务和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中国作协的作用,对《章程》进行适当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章程》修改的基本情况

  中国作协启动第九次作代会筹备工作后,高度重视《章程》修改工作,成立章程修改小组,深入研究现行《章程》和有关中央文件,多次召开讨论会议、查阅资料,并广泛征求部分省级作协及行业作协负责人、中国作协八届主席团成员等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并报送中宣部同意后,形成了目前的《〈中国作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本次《章程》修改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以来我国文学事业新的发展,体现中央对中国作协深化改革的要求。三是保持《章程》的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通过修改,使《章程》既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体现时代性和前瞻性;既保持权威性和指导性,又体现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与现行《章程》相比,本次修改在总体框架上没有变动,共修改42处内容。其中,新增14处,删除13处,调整和改写15处,主要是根据我国文学事业新发展及党中央对作协工作新要求,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对《章程》中的一些表述和提法进行调整、补充和规范。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的主要修改

  1、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提出的“文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在第二条中增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并改写本条后半部分为“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2、将第四条中的作协职能修改为“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并增加一句“把协会真正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3、将第五条修改为“中国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以体现中央群团工作意见的新要求。

  (二)任务部分的主要修改

  1、在第六条中增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内容。

  2、在第七条中增加“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内容,以体现中央对文艺工作及中国作协深化改革的要求。

  3、调整第八条与第九条的顺序,在修改后的第八条(原第九条)中增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将“三贴近”原则改为“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增加“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删除“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4、在第十条中增加“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以体现中央对中国作协深化改革的要求。

  (三)组织部分的主要修改

  1、简化第二十八条中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产生方式的表述,将“个人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统称为“代表”,并将代表产生方式合并表述为“选举或推举产生”。

  2、在第三十条中,明确“全国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分开表述二者的产生程序,并将团体委员的变更与增补程序简称为“由团体会员推举人选”。

  (四)其他主要修改

  1、将第三条中“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改为“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2、删除第九条(原第八条)中的“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一句。

  3、简化第十三条,将“海外同胞中的作家”改为“海外华文作家”。

  4、删除第十七条中的“从事作家的福利事业”一句。

  5、简化并修改第十八条为“做好所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6、在“附则”中修改中国作协英文译名表述,删除英文缩写,并对中国作协会徽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对《章程》个别文字及标点符号作了修改规范。

  现将《〈中国作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提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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