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中国作家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6年12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中国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中国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与翻译,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报纸、期刊、出版社和网站等文学传媒。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交流。
第十四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积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第十五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 组织全国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解决会员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困难。
第十八条 做好所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区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经专家评议,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作家、文学工作者,由本人申请,两名个人会员介绍,经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全国性行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书记处会议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经本会书记处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七条 会员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采取公告形式。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会员民主协商,选举或推举产生。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国委员会个人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国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其中,个人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团体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团体会员推举人选,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其具体人选由全国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作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China Writers Association”。
中国作家协会会徽图案内容为:以标点符号逗号为构图主体,形如朝阳,象征着蓬勃向上、繁荣发展的文学事业。
中国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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