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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小捷:秉持文物保护正确理念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015-08-03 阅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 作者:励小捷 收藏

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文物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文物工作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遗产理论,为新时期文物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把握历史机遇,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一脉相承,为人类发展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明确指出中华文明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文物是祖先留下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子孙后代。保护文物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责任,不能为了谋取眼前或局部利益而破坏全社会和后代的利益,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饱含着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感情,体现了对文物保护的高度重视,是我们党新时期发出的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加强文物保护的动员令,为文物事业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文物事业发展历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文物保护投入持续增长,文物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进一步筑牢;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物工作的社会关注度显著提升,文物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坚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日渐完善,文物保护能力长足进步,中国特色文物事业发展道路、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工作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同时,也应当清醒看到,当前我国文物事业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矛盾依然突出,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法人违法案件呈多发态势。政府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格局尚未形成。文物工作同党和国家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同世界文明古国应有的地位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文物系统的体制改革有待深化,法治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文物的职责,切实提高公民保护文物的意识。文物系统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勇于担当、认真履职,切实使祖国和民族珍贵文化遗产得到应有保护,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生不息、代代相传。

  二、秉持正确理念,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秉持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切实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要传承历史文脉,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修旧如旧,保留原貌,防止建设性破坏。这些重要论述是对文物保护规律的科学把握,是对文物保护理念的深刻总结,是指导文物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

  秉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必须深入研究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质载体,蕴含着丰富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要以敬畏历史、抱朴求真之心对待文物。搞好任何一种类型的文物保护,都要首先研究其自身价值,特别是在印证国家历史、凝聚民族精神、展示先民智慧等方面的价值作用。同时,要弄清文物的历史断代、沿革传承,挖掘文物所经历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真实信息。要弄清文物遗存的地域环境,研究文物所反映的人地关系。要弄清文物与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关联,揭示文物背后的故事。

  秉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必须注重传承历史文脉。文物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则,是由文物的自身价值和不可再生属性决定的,要坚决反对拆古建新、拆真建假。要坚持修旧如旧,保护文物真实性、完整性的原则。对于古建筑保护维修,要按照原规制,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尽可能原址保护,减少迁建;除非详尽掌握了原有建筑的信息资料,一般不提倡在建筑遗址上进行复建。经批准在文物建筑周边建设的设施,也要突出文物本体、保持风貌协调。对于传统村落保护,既要重视文物本体的保护,又要注重保持和恢复村落的格局肌理、山形水系,以体现文物保护的整体性。所有文物的保护,都要坚持最小干预,注重日常维护和预防性保护,减少落架大修,防止因过度干预造成对文物的损害或破坏。

  秉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传承文化是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原则之一,文物建筑和其他文化遗产往往是一个城市或乡村的文化基因,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不能视文物保护为城乡建设的包袱,不能要求文物保护必须为开发项目让路。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工程选址要尽量避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基本建设要预先进行考古勘探,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迁移拆除的文物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二是文物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文物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惠及民生,始终把文物保护人人参与、保护成果人人共享作为文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正在使用的古民居的保护,要充分考虑居民生活的便利和生活质量的提升,根据古民居的年代、等级和保存状况,分别采取整体保护、局部保护和外貌保护等措施。要把文物保护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依托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旅游、特色农业、文化创意等产业,使其成为改善民生、发展经济的助推器。三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关系。要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的渠道。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文物保护规划、工程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三、促进合理利用,让文物资源活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这是推动文物工作服务大局、教育人民的新要求,是指导文物合理利用的行动纲领。

  突出教育功能,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要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从今年开始,我们将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发挥博物馆优势推出系列文物展览,以国宝级文物为素材拍摄典藏中华系列电视短片,依托大遗址打造中华民族历史再现工程,引导公众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

  扩大开放范围,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文物系统管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大遗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石窟寺、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向社会开放。对于作为办公、经营等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要鼓励其采取措施做好对公众开放展示,暂时不能全部开放的也要争取部分或定期开放。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文物系统管理的186处抗战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2015年9月前将全部向社会开放。

  提高展出率,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活起来。打破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整合馆藏文物资源,通过博物馆联盟、对口帮扶、总分馆制等办法,形成博物馆馆藏资源共享平台。将文物展出率作为博物馆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支持博物馆通过联展、借展、巡展等方式,扩大馆际展览合作,促进文物资源利用,有针对性地解决大馆、省馆文物藏品闲置而基层中小博物馆藏品匮乏、缺少基本陈列的问题。推动考古发掘品尽快向博物馆移交。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以经济社会发展物证征集收藏展示为重点,将体现乡土记忆、区域发展历程和地方民族民俗的物证纳入工作范围。

  讲好文物故事,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加强文物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外交大局,推动一批富含中国文化、凝聚中国智慧、展现中国气派的精品文物展览“走出去”。配合“一带一路”战略,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联合开展文物展览、考古发掘、文物保护项目。开展海上丝绸之路文物资源调查,为申遗做准备。

  四、强化文物执法,坚守文物安全底线

  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文物部门要始终把文物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做保护历史文物、传承文化根脉的守护人。

  提升文物行政执法效能,严惩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各级文物部门的监督和巡查责任,建立文物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上报违法信息,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坚决杜绝有法不依、知情不报。要对文物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和责任,通过实地督察、交叉检查、第三方暗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地文物行政执法监督。要落实执法责任主体,敢于履行执法职责,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努力实现文物违法案件“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探索和推进文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重点严办破坏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搞违法建设等大案要案,增强文物执法的震慑力。

  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加强文物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切实解决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力量弱的问题。落实各部门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深化与公安、海关、工商、海洋等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打击各类文物犯罪长效机制,遏制频发势头、保持高压态势。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治安、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推动地方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全面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把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衔接起来,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建设,切实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深入开展文博单位安全管理综合达标工程,大力推进文物平安工程,启动实施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推广先进适用的电气火灾防控技术,推进科技手段在文物安全防范领域的应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遥感监测、防爆安全检查系统、高原地区文物建筑灭火装备试点,提升防盗、防火、防雷、防破坏技术能力。要加快推进文物安全消防领域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加快文物保护法和文物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修订进程,为文物安全防范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本文原载于《求是》201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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