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消费”是文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意味着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日常消费品,满足了人们在文学方面的消费需求。然而,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却众说纷纭。“文学消费”与“文学生产”、“文学鉴赏”、“文学接受”等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有时可以相互替换,有时又存在前后承续的关系。
既有概念外延不明
童庆炳在《文学理论教程》中把“文学消费”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上的“文学消费”是自文学产生就存在的,主要是指人们用作品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的过程。而狭义的“文学消费”指的是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印刷出版等传播媒介得到广泛运用的条件下,文学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被消费、阅读和欣赏。按照这个定义,广义的“文学消费”只是一个“被创造出来的多余的概念”,因为它在本质上就等于文学阅读或文学欣赏。而如果我们从狭义上去理解文学消费这个概念时,又存在着“同义解释”的误区,“文学消费指的是……人们对它的消费……”,也就是与广义概念比起来,只是多了一个“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印刷出版等传播媒介得到广泛运用的条件下”的时代背景和一个重复的循环解释——“文学消费指的是……人们对它的消费”。
在由“马工程《文学理论》编写组”编写的《文学理论》中是这样定义“文学消费”的:“文学生产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创作和文学作品制作活动,文学消费是指与这样的文学生产相适应的拥有、阅读和欣赏文学作品的社会行为。”这个定义界定了“文学消费”至少包含三个环节,也就是“拥有、阅读和欣赏”,这样一来,“文学消费”不仅包含经济学的范畴,还包含文艺学的范畴。这个定义把“文学消费”看成是一种社会行为,而非个体行为。
在鲁枢元主编的《文学理论》中,对“文学消费”是这样定义的:“我们研究文学的商业活动,既涉及到作家如何创作出文学作品、如何通过出版商的认可、通过物质化的过程印刷成杂志和书籍,又如何经过发行商的发行,到达书店,同时还涉及到读者如何通过购买和借阅,阅读鉴赏文学作品。”这里的“文学消费”也是包含从文学作品的生产、出售到购买、鉴赏过程,这是一个从精神到物质化最后再到精神的过程。
上述这些定义,有的外延十分广阔,概念中有很多内容其实与文学无关,只是社会经济生产的一般运作过程;有的将艺术欣赏活动变成了一种社会行为,忽略文学审美和诠释的自由。类似这样无所不包的“文学消费”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既不便于我们理解和掌握,同时也存在外延过大、指代不明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对“文学消费”予以界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界定“文学消费”的前提是:这种消费究竟是因何被称为“文学消费”。传统的“文学消费”概念往往把重心放在“消费”上,却忽视了文学消费与一般消费的差别——我们为什么不创造出“咖啡消费”、“皮鞋消费”这样的概念呢?一些教材也谈到了文学消费与一般消费的差异,然而我们却看不出这个概念和“文学欣赏”、“文学接受”之间的关系——我们为什么要制造出“文学消费”这个词,而不直接用“文学接受”呢?我们称之为“文学消费”,很显然其中必定存在区别于一般商业消费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个层面入手,对“文学消费”的概念加以限定,使其不仅与一般的商业消费区分开来,同时也厘清与文学接受、文学欣赏概念之间的关系。
包含物质文化双重属性
一般认为,“文学消费”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文学作品的物质层面,也就是文学的商品属性;另一个是文学作品的文化层面,也就是文学的精神属性。从第一个层面看,“消费”这个词是一个经济学词汇,意指通过付出金钱而获得相应的商品,但文学消费有时是这样,如花钱购买一部文学作品;有时又不是这样,如在图书馆或者朋友处借阅一部文学作品,这通常是免费的。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消费”是否发生都是一个问题。它既谈不上消费,同时又不一定是必定会进行阅读和欣赏活动——也可能买来或者借来就此搁置起来,也可能买来进行收藏或者进行“夸示性消费”,“为了装点门面,附庸风雅,购买和引人注目的摆设一些豪华的文学经典名著,以营造一种所谓的有教养的文化环境。”(豪泽尔:《艺术社会学》)在此意义上,文学作品就与一般的装饰品、古董收藏品无异,它只是一种商品。
“文学消费”之所以为文学消费,其根本属性在于第二个层面。如果我们仅仅出于收藏或者装饰的目的购买文学作品,不阅读它,不进入文学作品的精神世界,不走进作家的心灵世界去探究作品蕴含的审美价值,而只是关注这个版本的印刷数目以及这本书以后是否会升值,或者放在书柜里炫耀,等等,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人性和物性都成为“市场上可以算计出来的市场价值”。显然这种消费和任何其他产品的消费没有什么差异,只有“消费”,没有文学。在此意义上,“文学消费”沦为一个“伪命题”。
海德格尔认为,探寻艺术的本质应从现存的艺术作品开始,而再高明的艺术作品也摆脱不了“物”的因素。“物”既不是其特性的承担者,也不是感知多样性的统一体,更不仅仅是成形的质料,这些传统的解释都没有揭示出“物”的本质。艺术作品具有物性,同时又超越了“器具”之“有用性”,海德格尔将此表述为:“艺术的本性是存在者的真理将自身设置入作品。”艺术作品之所以不同于“器具”,是因为艺术作品既是真理的自行置入,也是真理的保存。在这个意义上,美不再关联于感觉和体验,而变成了存在的真理问题,而艺术作品之所以是艺术作品,不在于它是物的存在,而在于读者的阅读和审美体验行为,让真理无蔽地显现出来,它让存在者存在,让存在者成为无蔽者——这是使艺术作品区别于普通物的关键所在。
以审美体验为本质
依据上述观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审美体验行为——“自娱”正是一种重要的去蔽行为——它构成了文学消费的本质。只有阅读行为,才使得文学作品之为文学作品的存在得以显现出来。它去除了日常意义上的商品消费对它存在状态的遮蔽,也摆脱了一切非文学艺术化的功能性的使用对其本真意义的遮蔽,使得文学作品作为物的存在之外的物而得以存在。文学的基本功能是要在平庸琐碎的日常生活中,抚慰人们的心灵,给人们以梦想的希望和赋予生活以意义、价值。个体通过对文学作品“自娱”性的审美体验,建立了一个超越日常生活的世界。正是因为“自娱”,艺术又体现了其原初的含义,即从原始的崇拜、祭祀等宗教活动中萌生的内涵。正是因为“自娱”的这个特征,所以它在现代意义上,具有了一种现代性之解蔽的作用,艺术重新成为现代人无家可归的现代精神的归宿。
因此,当前《文学理论》教材中对于“文学消费”的定义,恰好没有看到文学消费区别于普通商业消费的本质所在,没有看到读者在面对文学作品时的主体性的地位——当我们消费文学时,我们才能在文学作品中重新认识自己,成就自己,而不是被文学所消费。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美学精神与20世纪中国美学理论建构”(17JJD720010)、中央高校西南大学基本科研项目(SWU1509141)阶段性成果
*作者:刘建平,任职于西南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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