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表演”的学术命题刍议
——从“学科”与“专业”的混溶与混淆谈起
“306青年学者沙龙”是北京舞蹈学院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2016年推出的一个学术研究新平台。今年第三期“306青年学者沙龙”的话题围绕“表演学科”展开,看似回到了学院内部,实际上却反映出近年我国高等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大动作频现,尤其是艺术学在国家层面上升为学科门类后,向艺术院校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基于2012年教育部的“学科专业目录”,优化“舞蹈表演学科”,建立起学科规范,并形成一定的学科规模势在必行,也是艺术高校任重道远的责任。但是,在艺术人才的培养上,跨学科、交叉学科早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重新认定学科边界后,一个疑问就产生了:这是否有利于复合型舞蹈人才的培养呢?如何打破跨学科的新型表演人才存在的制度性和行政性障碍呢?或许为了吸引更多人关注,这次的话题刻意走了一条“标题党”路线——表演学科:“挖坑”or“搭台”?
原本我想在如何打破学科之间的封闭状态的基础上谈两点:一是舞蹈表演人才的精深和拓宽,二是关于舞蹈表演学的跨学科构想,却没想到讨论的中心之一却成了最为基础的“学科”与“专业”异同问题,这也是当晚引起台上台下共同参与探讨的第一个话题,看来我低估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性。
在邀请了几位学科带头人后,基地首席专家高度老师又将参与讨论的八位博士引介了出来,我们中间有文学博士、艺术学博士、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当他逐一报出每个人的博士学位名号时,一种颇为令人玩味的感觉就产生了:倒不是因为其中大部分都从事有关舞蹈学的研究,凸显出了跨学科研究的特征,比如:研究少数民族舞蹈方向(专业)的民族学(专业类)博士被授予的是法学学位(门类),而是因为从事舞蹈学研究的“文学博士”这一奇特称谓终于成为历史。2011年后,艺术学终于被认定为一个新的门类,这意味着凡艺术学(专业类)毕业的本科生、硕博研究生就不用再顶着“文学”的帽子了。
个体从事教学和研究的方向是相对自由的,但学院进行学科管理则需要依循一定规则,比如国家层面第五次修订的“新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这种“知识政策”的行政性文件在世界上并不多见。这说明,舞蹈学(“音乐与舞蹈”专业类/一级学科)及其上位学科(门类)——艺术学在中国具有学术本质和学科管理的双重性质,即有两个不同的分类体系,分别对应着学者和管理者——学术界和教育界。两个体系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在现实中常常来回游走与暗中换位。如果一定要谈它们的区别,可以理解为“学科”侧重内容建构,而“专业”强调人才建构。
“学科”最核心的价值就是知识的发现和创新,强调的是知识体系的学术分类。研究者可以进行舞蹈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事跨学科(或跨门类)的舞蹈研究。当艺术学成为独立的学科门类后,舞蹈表演在中国成为学术便成为另一种可能性,这是一种实践性极高的应用型理论体系。中国目前的舞蹈学博士,基本是从事史论研究的,也有少数研究舞蹈表演的,或许不久的将来会出现专门研究舞蹈表演学的舞蹈学博士,甚至会有舞蹈表演家文凭或更高层次的舞蹈表演艺术家文凭。
“专业”强调的则是“社会分工”或“转型”,以人才培养为本位,专业的目标是为了不断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对高校而言,专业是基于相应的标准给不同分工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课程配套;对学生而言,需要依据专业要求和自己的条件去选择必修和选修课程,当然,可以是跨专业、跨学科的选择。如果把高校的本科教学比作一家餐厅,那么不同专业的传统教学模式就像是宴会包桌,但现代大学教学理念更像是不同的自助餐厅,学校给予学生更多的自主权。
需要指出的是,与一般的通识教育不同,“舞蹈表演”这个应用型的本科专业确实对应了——“舞者”这个职业,在毕业前缩短课堂到舞台的距离是目前的短板,不仅包括从学生到舞蹈演员的转型,还要尽可能地给予学生平台和机会丰富自己的身体语言体系,以及创造性思维训练。比如一位中国古典舞表演专业的学生,除了要保证一定课时的风格类专业课(多元化流派)学习,实现对民族传统舞蹈的深度了解之外,学生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兴趣和特长来拓展自己的广度,比如身体力行地体验其他舞种,学习古代文学、先锋戏剧、专业英语,或是去尝试舞者辅助训练,抑或选修舞蹈写作(从舞评、舞台剧台本到舞蹈论文等)。
如今,各艺术高校已经取得和正在取得一定的自主权。判断一个学校教学改革的定位,可以看它是从人才培养的本位出发,还是从学科知识体系的内容结构出发,最佳的情况当然是二者兼顾。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其实并不矛盾,它们彼此交融,是一个常态,将二者混溶起来也很正常,但不能混淆其中的区别:以为强调表演学科的建设,就会限制了人才的全方位培养。但是,这需要我们打破因“独立”的院系造成的跨学科表演人才的壁垒!
(文/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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