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丹托曾六次在著作中引用禅宗史上著名的“见山三阶段”公案,前后时间跨度贯穿其艺术哲学研究的四十余年。丹托对该公案的阐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借公案论证理论对艺术品身份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第二阶段,用公案证明波普艺术的历史意义是赋予寻常物以艺术身份。第三阶段,用公案阐明某物是否是艺术,应归于其本身性质的不同,即看不见的“意义”。丹托体现在公案论证中的思想转向,与其整体艺术理论的变化发展相一致。丹托对“见山三阶段”公案的多次使用,让禅宗有效参与到当代哲学对话中,这不仅有益于丹托跳出西方思想传统看艺术,也助其于视域融合中实现极富个人特色的跨文化美学。
关 键 词:丹托 禅宗 艺术理论 理论旅行 跨文化美学
禅宗对美国二战后艺术观念及艺术形式的重要影响已在学界达成了某种共识。值得关注的是,禅宗不仅仅影响了美国的当代艺术家,也影响了以阿瑟•丹托为首的部分艺术哲学家。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彭锋教授在《艺术的终结与禅》中已阐明了禅宗对丹托哲学中“不可识别性”概念的启发作用,提出丹托的“艺术终结论”最初是源于禅宗的启示,而不是黑格尔,强调了禅宗对丹托的影响。本文将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丹托对“见山三阶段”公案(以下简称“见山”公案)的六次引用为中心,通过分析丹托随时间推移对公案具体阐释的流变,探讨这则公案是如何服务于丹托不同阶段的艺术哲学发展的,并进一步追问丹托使用公案的逻辑自洽性及其跨文化美学的意义。
丹托六次引用宋代禅师青原惟信[1]著名的“见山”公案,从引用之频繁便可一窥该公案及其所代表的禅宗资源对丹托的重要意义。“公案”本是“禅家应于佛祖所化之机缘,而提起越格之言语动作之垂示”[2],是禅师们用以开启人心,达到真理的路径之一,流传到丹托处,则成为了他艺术哲学中重要的跨文化资源。诚如萨义德所言:“正像人们和批评学派一样,各种观念和理论也在人与人、境域与境域,以及时代与时代之间旅行。文化和智识生活通常就是由观念的这种流通(circulation)所滋养,往往也是由此得到维系的”[3]。研究“见山”公案在丹托话语中的“旅行”过程,有助于我们了解丹托对跨文化资源的使用态度与方法,并向他学习如何化跨文化资源为搭建自己理论大厦的一砖一瓦。
一、“见山”公案在丹托文本中的意义流变
根据丹托引用的具体时间、论证意图与阐释内容的不同,可将他从1964年到2006年间的六次引用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早期(1964、1981)的两次引用,丹托借禅宗公案说明:是否将观看对象视为艺术品,要依靠理论的存在,强调了理论在艺术品身份确立过程中的核心地位。第二阶段是中期(1995)的一次引用,丹托用禅宗论证了波普艺术的意义在于赋予寻常物以艺术品的身份。第三阶段是晚期(2004、2005、2006)的三次引用,此时丹托的论证核心转向了某物是否是艺术品,需落脚于其本身性质的不同,即看不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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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赜博儿 单位:南京大学艺术学院
《中国文艺评论》2021年第8期(总第71期)
责任编辑: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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