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刑事 · 半月谈 | 第03期

2021 10/15

一、团队工作动态

成功案例

1.近日,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晓华律师代理的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因律师及时介入,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材料迅速提交辩护意见,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被刑事拘留7天后即被取保候审,获得了家属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程程律师近期承办了一起张某涉嫌诈骗案件。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冯程程律师充分听取了家属已知的案件情况并迅速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后,凭借多年经验精准分析关键点,以最快速度形成取保候审申请并递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递交取保候审材料后的第七天决定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成功取保候审。

二、重要法律规定

1.最高检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行刑衔接”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了专门要求。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意见》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下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明确了监督方式。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检察机关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如果发现存在需要完善规章制度等共性问题的,则应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杨春雷介绍道。

(来源:正义网)

2.工信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9月30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行业监管部门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支持推广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培育数据安全企业、研究和服务机构,壮大数据安全产业。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来源:工信部网站)

3.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10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只有在具备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时,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来源:央视新闻)

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议案将提请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二次委员长会议9月28日召开。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其中一项议程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议案。也就是说,我国已经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提上了立法议程,未来或将出台一部专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来源:新华社)

三、重大刑事案件动态

1.北京通州电动车火灾致5死,肇事者以涉嫌失火罪被批捕

2021年9月20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租户张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致楼上五人死亡。10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涉嫌失火罪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通州检察)

2.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文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3.外逃7年“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魏奇回国投案

近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和黑龙江省追逃办具体指导下,经哈尔滨市、尚志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懈努力,外逃7年的“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魏奇回国投案。

魏奇,1960年5月出生,哈尔滨市私营业主,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于2014年9月出逃境外。2015年3月,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对魏奇立案侦查。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移交尚志市监察委员会办理。2016年3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4.四川检察机关依法对宋亮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5.海南检察机关依法对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网民“罗某平”于2021年10月6日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冰雕连”英雄烈士的违法言论,侵害了抗美援朝志愿军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伤害了广大人民对抗美援朝志愿军英雄烈士的特殊民族情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于2021年10月8日决定对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展开调查。

(来源:海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6.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新华社)

7.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童道驰涉嫌受贿、内幕交易案提起公诉

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亚市委原书记童道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童道驰涉嫌内幕交易一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该院决定并案审查。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新华社)

8.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立科决定逮捕

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对王立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9.ST天山24亿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大象广告实控人被判无期,追缴1.61亿股

10月10日,ST天山(300313)被大象广告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被告方大象广告判处罚金1000万元;大象广告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德宏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大象广告原董事会秘书陈万科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罚金300万。

此次案件事关4年前ST天山并购大象广告事件,涉案金额近24亿元。

(来源:财经网)

10.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傅政华接受审查调查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傅政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11.莆田砍死邻居在逃嫌犯作案动机村民:疑因盖房纠纷

10月10日13时许,莆田秀屿区平海镇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为一家祖孙四代,致2人死亡3人受伤。10月11日,莆田公安局秀屿分局发布协查通报称,经侦查,55岁男子欧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欧某同村的知情人士称,嫌疑人作案动机或因房屋建盖纠纷。该知情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欧某向当地政府申请了危房翻盖,房屋新建手续批出后,欧某便将原有400平米的房屋拆除,欲在原有土地上建盖新房。据知情人称,死者为欧某邻居,曾多次联合附近居民阻挠欧某建盖新房,导致欧某一家无处可归,在临时搭建的雨棚居住六年。案发前,欧某居住的雨棚因台风倒塌,雨棚残片掉入死者家中,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破中。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12.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1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一审获刑七年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2日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贾小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来源:新华社、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14.不容口无遮拦!发帖侮辱董存瑞,判刑了!

2021年10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查明,被告人许某使用微博账户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信息,阅读次数达9万余次,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庭审中,许某自愿认罪认罚。

(来源:北京东城法院微博)

15.无期徒刑!这场盗墓大案判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吴越国王陵钱镠墓被盗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明磊、李常伟犯盗掘古墓葬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来源:新华社、杭州中院)

四、重要领导讲话精神(重大事件)

1.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召开

10月8日,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召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总结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阶段性进展,研究部署深入推进查纠整改环节工作,推动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教育整顿深入开展。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加大力度如期推进重点工作,把第二批教育整顿抓得更紧更实。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习近平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10月9日,习近平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解决。这是中行民族历史演进大势所决定的,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意志。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来源:央视新闻)

3.美团被罚34.42亿元!

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实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五、刑事法学理论动态

1.张明楷: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重要问题

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秩序作为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理想;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盗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则还包括国家、集体和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凡是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的地点、数量、种类等要求砍伐林木的,都属于滥伐林木;在此基础上侵犯了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的行为,则成立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是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素,只需要根据客观要素判断对行为是以滥伐林木罪论处还是以盗伐林木罪论处。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不是特别关系,二者可能成立想象竞合;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既遂标准是林木被采伐,而不是行为人占有了被采伐的林木;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的行为虽然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所采伐的林木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2.周光权:个人信息公开目的对于定罪的实质影响

对于获取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征信信息等公开信息中的个人信息,然后将其提供、交换给他人的,仅将信息数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标准的思考方法过于简单化。获取、提供、交换、出售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明显违背信息公开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已公开个人信息的用途以及利用已公开个人信息实施可能危及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才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法治日报法学院)

3.李翔: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

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与英美法人犯罪的归责模式存在本质区别,这决定了我国企业犯罪的治理不能全盘复刻英美国家的策略。当前我国学界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探讨,忽视了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下不具有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通过扩大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从而令企业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尚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借鉴英美法系的企业刑事合规有违反责任主义、破坏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嫌疑。企业刑事合规并非企业的出罪事由,只属于企业向内自治的手段之一,无需重构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以迎合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企业刑事合规的现实意义可定位为我国单位犯罪中的一项刑事政策,这一定位既合乎法理,又能在企业犯罪治理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成熟的本土路径,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促进企业建构“可行”而非“纸面”的刑事合规计划。

(来源:《犯罪研究》2021年第5期)

4.张明楷:如何识别或认定诈骗性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司法机关不能以商品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成本价为由,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在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离开传销组织后,只要其先前行为继续发挥作用,与传销组织后来骗取财物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即使其不再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根据因果共犯论的基本原理,组织者、领导者对其离开后的结果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6期)

5.张磊、张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131份判决书为视角

作为新型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被告人情况和刑罚情况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独特的特征。具体考察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情况可知,在主观“明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过程中,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应当通过合理使用推定“明知”的判断标准、加强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所构成犯罪的查证、完善对“帮助”行为含义的解释、严格规范“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等途径予以解决,从而实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确适用。

(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4期)

团队简介

《高朋刑事·半月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一手打造,团队内汇聚了资深律师、前检察官、大学刑法教授等律界精英,所有成员均来自知名院校法学院。团队成员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既能著书立说、授课传道,又能办案实战、法庭激辩。团队专注于刑事业务数十载,无论是为嫌疑人洗冤,还是替被害人控告,皆深研案情、无畏力争,特别是部分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更是殚精竭虑、不辞辛劳。团队成员依靠过人实力及精诚协作,使大量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