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
赵丽律师自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目前任职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赵丽律师主要从事民事合同纠纷、公司商事纠纷及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纠纷,以及公司治理业务、投资与并购、私募基金等非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
常年法律顾问领域:赵丽律师具有丰富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服务经验,涉猎行业领域非常广泛,主要负责帮助顾问单位修改、审查、起草合同(包括英文合同),进行合同谈判、解答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培训等。赵丽曾服务多家央企、集团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外资企业等大中型企业。
非诉专项业务领域:主要为公司、商事、房地产及基础设施、金融及资本市场领域等,主要业务包括:公司股权并购、房地产并购、企业债发行、股权激励项目、新三板上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登记与私募股权投融资、国企改制、外商投资、PPP等专项项目,主要负责参与谈判、现场尽职调查、起草法律尽调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提示和规避法律风险、设计交易架构及起草交易文件等。
维维集团下属企业新三板上市项目
中民文化传媒公司股权激励项目
华润集团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项目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体系建设专项项目
北京燃气集团并购(Far East Energy(Bermuda) Ltd.)项目
中方与BALLAST MARINE以色列公司中外合资项目
中图集团与香港某公司等成立外商投资公司项目
若为投资管理(杭州)有限责任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
钱塘信文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
北京久久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项目
长城人寿保险公司投资摩根史丹利人民币基金项目
长城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天图夹层一期基金项目(规模约5亿元人民币)
长城人寿保险公司投资鼎信曹妃甸发展基金、合源雅惠基金、合源能源并购基金、合安壹号基金等四个项目
西藏翌沣投资康恩贝产业基金项目(规模约5.2亿元人民币)
中信信托碧桂园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约8.9亿元人民币)
中信银行向某香港投资公司提供银团贷款项目(贷款额度约7.5亿美元)
中信信托某系列财产权信托项目(共三个专项信托项目)
中信银行推介长安信托之长安权--恒大南昌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约43.5亿人民币)
中诚信托公司中诚嘉裕3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规模约6亿元人民币)
中国民生银行合景泰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约18亿元人民币)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分别收购宜昌港、江阴港、南通港、嘉兴港港口项目(四个项目)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首创股份收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项目
上海世联行公司并购上海远运投资公司、天津银麒麟公司、上海山泉花卉市场管理公司等多个房地产并购项目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收购英捷特技术公司项目
茂信投资收购湖南航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
国投创益收购内蒙古荷马糖业有限公司项目
盈方体育(中国)公司收购北京我奥科技有限公司项目
西藏翌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项目
代理某上市集团公司与某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约1.3亿元人民币)
代理某银行诉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约10亿元人民币)
代理某银行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约1亿元人民币)
代理北京正达丰益投资发展中心诉安徽绿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涉案标的约5000万元人民币)
代理中融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三益德伟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约1200万元人民币)
代理北京第吉尔公司与广州玖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中国造币总公司(央企)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教育技术设备中心(北京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翌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小巨人家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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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12
国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若干问题探讨
20世纪90年代初,为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发展动力不足、国企员工吃“大锅饭”等突出问题,国家开始推进和深化国企改制,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率先在国有企业中引入股权激励制度。2006年,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陆续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已经有法可依并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但是一直以来,股权激励在国有非上市公司中却并没有发挥出其预期作用,甚至由于之前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加之国资监管严格、审批手续繁琐等原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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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02
高朋观点 | 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及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与区分
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均与一定的期间有关,且三者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对“保证期间”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亦混淆了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学术和理论上,有关这三个法律概念的理解和适用不无争议之处,与此相关的保证债务司法案件也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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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12
共同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
关于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情摘要案例来源:华商智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徐喆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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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04
破产清算专题一:仅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能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吗?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此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吗?债务人还须具备什么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进而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试图解读破产原因制度,供读者参考。裁判要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需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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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21
国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若干问题探讨
引言20世纪90年代初,为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发展动力不足、国企员工吃“大锅饭”等突出问题,国家开始推进和深化国企改制,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率先在国有企业中引入股权激励制度。2006年,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陆续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已经有法可依并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但是一直以来,股权激励在国有非上市公司中却并没有发挥出其预期作用,甚至由于之前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加之国资监管严格、审批手续繁琐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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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23
关于股权激励纠纷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之探讨
引言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提升公司业绩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可能给公司带来风险。比如,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时,容易引起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争议,甚至导致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发生,从而使公司和激励对象陷入诉累之中。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对象主要面向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有些公司还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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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05
行政协议纠纷实务系列(一)| 以一起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诉讼为视角
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一般是指民商事合同,大家对此都十分熟悉。而对于行政合同,很多人觉得相对陌生(为了与法律明文规定的概念相一致,下文统称“行政合同”为“行政协议”,二者实为一个东西)。近来,我们承办了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本案),其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我们将以该案为切入点,以系列专题文章的形式,详解行政协议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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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10
行政协议纠纷实务系列(二)|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
在第一篇文章《行政协议纠纷实务系列(一)|—以一起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诉讼为视角》中,我们简要介绍了案情,讲了行政协议的概念及必备要素,以及区分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意义、方法。同时,我们提到大公县政府在2016年4月15日向暖心公司下达解除《通知》后,暖心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才以“应当召开听证会但未召开”为由,提起撤销“被告大公县政府于2016年4月15日以《通知》形式作出的解除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收回原告供热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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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25
行政协议纠纷实务系列(三)|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关键。对于有效的行政协议,协议双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赔偿等责任;对于无效行政协议,相对人可以诉请法院宣告无效。如何认定行政协议的效力?是否可以适用民事合同的效力判断规则?行政协议的效力状态除了有效、无效,是否还存在可撤销、效力待定等状态?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回答这些问题。一、行政协议效力概述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九条,在行政协议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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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27
破产清算系列(二) |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股东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问题是,如果公司的营业期限已届满,但尚未解散,其股东或者债权人能否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揭晓这个问题的答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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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13
破产清算系列(三)|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要求破产人的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
破产实务中,债务人通常是已经资不抵债了,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一般都比较低,因此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债权人所希望的就是债务人财产增加,或者尽可能把相关财物都归入破产财产,以提高清偿率。问题是,当破产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破产人(即原债务人)的股东还有尚未实缴的出资款,那么,债权人能否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要求破产人的股东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破产人的破产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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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5/17
诉请司法强制解散公司需具备哪些条件及如何做好诉讼准备
引言:当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股东会机制失灵,公司人合性基础丧失之时,便可能发生公司僵局。通说认为,公司僵局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唯一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在公司发生僵局情况下,通过司法介入方式强制解散公司所需具备的相关法定条件。解散公司对于公司来讲是最具破坏性和毁灭性的,可能会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等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无论是从上述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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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12
诉讼请求未获生效裁判支持,申请人是否会因 “财产保全错误”而向被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申请人往往通过在诉前或诉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对被保全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将来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后能够得以顺利执行。但是,实践中,案件裁判结果可能跟申请人预期的结果不一致,其诉讼请求有可能仅得到了部分支持,甚至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否应对此向被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下文将试图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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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30
如何判断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编者按】一直以来,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虽已不算是陌生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债务加入作出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加之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加入的评判和裁判标准也不尽统一,从而极易造成二者的混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首次明确引入了“加入债务”的概念,厘清了债务加入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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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08
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行使租赁物取回权?
一、问题的产生《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民法典出台以前,对于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依《合同法》第242条取回租赁物并无太大争议,主流司法实践也对此持支持态度。但民法典对《合同法》该条规定进行了调整。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相较,调整有二:一是,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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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3
抵押人破产,动产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对动产抵押权的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该规定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包括哪些?是否包括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换句话说,如果抵押人破产,动产抵押权虽然已经设立但是未经登记,此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否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以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呢?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则案例,并结合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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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9
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申报债权后,是否还可主张租赁物所有权?
在笔者《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行使租赁物取回权?》一文中,我们经过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在满足已行在先登记等一定条件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是可以行使租赁物取回权的。基于这个前提,结合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规定,笔者理解,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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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27
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借贷后,保证金、服务费、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兼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如果仅有融资,而无融物,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是以融资租赁为名,行借贷之实。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借贷后,融资租赁法律规范不再适用,转而适用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那么对于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预扣租金、保证金、手续费、首付款、咨询费,以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呢?本文将通过相关案例,揭晓上述问题的答案。裁判要旨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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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09
破产清算系列四 | 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起算?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从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诉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争议较大。那么,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究竟应自何时起算呢?本文将通过两则经典案例,厘清这个问题的答案。裁判要旨债权人追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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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08
破产清算系列五 | 已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阅读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帐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看似已经脱离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那么是否可以视为该笔执行款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亦或说,该笔执行款是否仍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呢?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揭晓这个问题的答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帐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项,仍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人民法院裁定